媳妇鸠占鹊巢 婆婆依法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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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9:06 扬子晚报 | |
案件:近日,栖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发人深省的婆媳争房案件。 当地村民谢某本是老太太李某的儿媳,李老太太和老伴早年先后在栖霞街道建了两处一共6间房子,辛苦置下一份家业,房屋住宅权登记人为李老太太的老伴。李老太太一共3个儿子,老大老二结婚后另建房屋居于别处。 1989年,小儿子与谢某结了婚。婚后,李老太太将其中一处的3间房子让给他们居住。去年9月,谢某的丈夫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之后一段时间,婆婆李某与寡媳谢某一直相安无事,不想今年8月突起事端。一天,谢某突然将李某居住的房屋锁起,不让其居住。老太太进不了家门,邻人看不过去,劝解无效,社区调解也无效后,无奈的李老太太在别人的指点下,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将6间平房中的部分房屋归自己居住使用。 被告谢某辩称,婆婆有三个儿子,丈夫去世后自己没有收入来源,想通过出租房屋补贴家用,而婆婆可以由其他两个儿子抚养,并称公公在世时也曾许诺说6间房子都归他们所有。 法官意见:本案争诉的房屋系李某夫妇合法建造,对此房屋李某夫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谢某根据李某丈夫的许诺一直对部分房屋进行居住管理和使用,但在法庭上,又没有证据表明,房子已经归他们所有。鉴于房屋的性质和实际使用状况,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判其部分房屋归李某所有,原告不得妨碍,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法院在此提醒市民,子女要正确对待和使用长辈的财产,不讲情面,也要讲“法面”,家务事法官也能断得清。晋爱民 杨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