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卖方欺诈证据不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9:39 今晚报 | |
本报讯本报报道过的“买主告卖方及中介欺诈”一案,昨天下午由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置业公司退还原告赵某房屋信息服务费5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过开庭审理以及庭下调查,法院查明,2003年3月14日田某与某置业公司订立《委托代卖合同》,田某将其所有的一套位于南开区的房屋委托该置业公司代卖,合同中载明该房 法院认为,赵某、田某以及某置业公司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赵某支付了购房款,田某已将房屋腾交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证明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赵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因房龄有误造成该房价格贬值,且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时对该房评估价格未低于买卖双方商定的购房价款,因此对赵某要求田某及中介退还因房龄年限有误而使其多支付的1.4万余元购房款之请求,不予支持。某置业公司作为居间人在讼争房屋的房龄一项上提供的信息有误,所以酌情退还赵某所支付的部分信息费。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孙启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