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制员工解除合同有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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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10:28 生活报 | |
王帮办 王帮办: 我于2002年被省一家事业单位聘为合同工,当时签定了聘用合同。但工作几个月后,我发现自己不太适合这份工作。今年10月,单位想与我解除聘用合同。我想问,单位是否应 你所反映的问题属于解聘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规定,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经济补偿金的月标准为受聘员工本人解除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年,按12个月的标准发放。王帮办(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