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救助站求助女遭辱 受辱女起诉无门处境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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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18:22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宁12月18日电(记者王勉、张周来)在南宁市救助管理站受辱的河南籍妇女薛某,自从11月20日从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院后,长时间食宿、就医无着落,法院又不受理她的起诉,目前处境尴尬。 12月17日下午,记者在广西南宁市玻璃厂招待所见到薛某和同她一起来南宁上访的王建国。王建国称,11月20日他们从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来后,连落脚的地方都没有,在一 到12月15日,薛某和王建国已经欠下16天房费,只好搬出旅店。从旅店出来后,薛某和王建国再次来到南宁市民政局,请求解决食宿并为薛某看病。民政局最后安排他们暂时住进了南宁市玻璃厂招待所。 这段时间薛某和王建国一直在积极准备起诉南宁市民政局,要求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救助站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损害赔偿费用。11月28日薛某向法院递上民事起诉状。12月15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起诉人的请求属于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应当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置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起诉人应先行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因此裁定,对于薛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王建国说:“从事情发生到现在,我们一直都在请求民政局和救助站给予合理的解决,但都没有一个满意的答复,无奈我们才决定起诉,因此法院不受理此案是没有道理的。更何况我们本来就是起诉民政局,怎么又能让民政局去处理?即便交给他们处理,也不就是让我们回家去?” 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标认为,法院的这一裁决理由不充分。第一,薛某是在救助站受到伤害的,接受救助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所以应该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第二,即使法院认为是行政诉讼,但薛某起诉的前提是多次向民政局申请解决无果,因此法院不受理理由不充分。 南宁市救助管理站站长卓铭佳说,司法鉴定薛某属于“情绪反映”,民政局和救助站已安排薛某到南宁市福利医院看病,由救助站负责费用,但问题最终怎么处理还是要通过司法程序。记者问:“现在法院连案子都不受理,怎么走司法程序?”卓铭佳说:“那是法院的事,我们相信法律。”(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