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难缓解的主因是诚信度低(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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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9日10:18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记者张晓晶 企业之间“三角债”横行、银行贷款久拖不还、法院判决成为“白条”……失信,像块巨大的绊脚石横亘在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的道路上。据介绍,诚信度低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因素。 2001年6月,美籍台商曲维新与烟台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交260万元购房款,并约定当年9月交房。这本是一宗极为简单的经济往来,可是,令曲先生怎么也想不到的是,公司不仅将他的预购房转卖给他人,还拒绝退回购房款。曲先生一气之下,诉至法院。判决后,房地产公司想尽办法逃避执行,执行干警费尽周折终于在今年4月将这笔资金追回。 烟台市委书记焉荣竹说:“这样一个情节并不复杂的案件,居然使我们的执法机关付出了如此大的精力,花费了如此长的时间,这难道不值得我们从社会诚信、执法环境上认真思考吗?”据介绍,不论是曲维新投资纠纷案,还是其他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经济主体之间诚信度低已经成为导致经济纠纷的根本原因。 企业和个人失信,直接影响到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在当前新旧体制转轨期间,社会信用、商业信用不高;逃债、赖债已经不是可耻的事,而被一些人视为“本事”;一些人为造就的企业家靠拖欠银行贷款来给自己、给企业抹金。据反映,有的企业有二三十个账号,分散在七八家银行,企业财产透明度太低,而且千方百计为法院执行设置障碍,法院要执行其财产难上加难。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一年审理民、经类案件约4万起,需要强制执行的达65%。“如此高的不履行判决率,即使再建立一个强大的执行机构,也难以应付。”烟台市中院院长邹川宁说。 济南市商业银行行长邱云章认为,造成社会失信的原因,说到底是因为失信者有利可图,受不到应有的惩罚。只有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信用才有保障。还需要建立起道德评价的舆论氛围,让失信者倾家荡产甚至受到刑法制裁。 专家呼吁,建立起社会征信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必不可少,把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状况、交易记录、信贷记录等建成档案资料,实现信息共享,让失信者无处可逃,失去经济活动的空间。当前,查找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最大困难,如果有了社会信用体系作保障,“执行难”就会有效缓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