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人做尿失禁手术睾丸被切,将医院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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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9日13:56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 】本来只是为了治疗尿失禁,可手术后却被告知切除了睾丸。病人认为医院此举存在过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治疗尿失禁却切除了睾丸 2003年12月18日16:30。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法庭。 65岁的赵务明本是邳州市邹庄镇的一个普通农民,可一次治疗尿失禁的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官司,改变了他的生活。 事情要追溯到1999年3月5日,因为长时间排尿困难,赵务明住进了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被诊断为前列腺增生,需要手术治疗。可手术后却发生了尿失禁,老赵不得不再度接受手术。就在这第二次手术后,他却发现自己的睾丸被院方摘除了。 老赵在起诉书中写道:“经被告方泌尿科检查诊断为前列腺增生。3月17日,被告为我做前列腺摘除术后,我排尿失禁。4月,在我拔去导尿管后不能自行排尿的情况下被告为我施行第二次手术。术中被告未经我同意便将我的睾丸摘除。术后3个月仍不能自行排尿,遂又做第三次手术,术后我带管排尿6个月,然而拔掉管子后不但不能自主排尿,反而出血不止。此时,被告才告诉我,我被确诊为前列腺癌,没有有效办法(后经省城多家医院检查诊断,均称未有癌变症状)……” 老赵一家认为,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在整个诊治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误切输尿管等重大医疗过失,并直接导致患者终身依赖造瘘排尿、双侧睾丸及附睾被切除等严重后果。因此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不少于5万元。 医院究竟有没有征得同意 对于老赵的意见,院方表示,该院在前列腺癌诊断明确,而睾丸切除治疗前列腺癌确实有效,所以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无医疗差错,根本不用承担过错责任。今年6月25日,江苏省医学会对这起医疗纠纷的鉴定结果则认为:医方对患者管銮标的诊断和治疗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失行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希望医方要改善服务管理如:对手术的复杂性要有充分的策划和考虑;对相关医疗文件书写、手术方案的签字确认要注意执行。这个结果令老赵大失所望。 现在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医院摘除睾丸时究竟有没有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老赵明确地说他没有同意医院切除睾丸,老赵的儿子也说医院和他商量时,他一点也没有答应,因为在农村这会伤害到男人的尊严。而医院方辩护律师却表示医院当时经过了病人家属同意,但是事后有疏忽,没有让病人或家属补办签字手续。 赵务明的辩护律师、医学硕士王金宝表示,这点非常关键,因为这涉及到医院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在病人和病人家属不同意、赵务明没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医院应该采取别的治疗手段,因为前列腺癌是有别的治疗方法的。 根据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取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2002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颁布之前适用。)” 在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请了一位专家解释2002年以前在手术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医疗方案时,医院的惯例是怎样的,试图解释医院的行为。但该专家认为,在需要改变医疗方案并需要切除病人器官时,必须征得病人或者病人家属口头同意,术后一定要补办签字手续。 老赵告诉记者,由于他坚持不肯签字,所以医院没有补办成签字手续。他表示,要到南京去请律师,并对医院提供给省医学会的两张前列腺癌病理标本表示怀疑,考虑是否需要进行DNA对照检测。 记者还了解到,昨天已经是庭审的第三场,由于案情复杂,泉山区人民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实习记者眭军杰 (来源:金陵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