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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亲手施盗 仍算共同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09:51 今晚报

  本报讯在销赃过程中,林某因向实施盗窃者传递了销赃信息,而被认为与盗窃者构成了共同盗窃。日前,林某被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赃物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002年9月12日,李某(已判刑)驾驶其窃取的“松花江”牌汽车到山东省武城县找林某帮忙销赃。林某见有利可图,便为李某联系了河北省人郭某(在逃)将该车变卖,事后获好处费500元。第一笔“交易”就尝到了甜头,3人决定故技重施,继续由李某盗窃汽车,林
某与郭某负责销赃。2002年9月至今年3月间,李某在河西区盗窃“松花江”牌汽车5部,均由其伙同林某到河北省郭某处变卖。林某每次得赃款500元,共获3000元并全部挥霍。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林某于今年7月18日被抓获归案。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林某犯有盗窃罪。

  庭审中,林某对检察院指控罪名予以否认,辩称李某盗窃汽车事先没有与其商议,自己只参与帮助变卖被盗车辆,仅承认犯有销赃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明知系盗窃所得汽车,仍积极帮助李某变卖,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在销赃过程中,由于林某曾向李某传递销赃信息,与李某形成盗窃通谋,起到了帮助李某实施盗窃汽车的作用,因此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在与李某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销售赃物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1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4年6个月,处罚金3万元。

  (孙启明 邢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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