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监督员成为司法腐败的“过滤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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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10:21 燕赵晚报 | |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河北、天津、四川、内蒙古、黑龙江、福建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不仅是检察机关对自身监督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也具有探索意义。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六大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司法体制改革要变为社会实践,就要由相应的部门来承担,具体到检察机关进行的检察体制改革中,人民监督员制度就 建设法制社会,就要使法律尊严被普遍的维护,法律得到公正的实施,法律真正被贯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虽然检察机关有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但建立法制社会,除了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外,广泛的社会参与也是必要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就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对于这个疑问,人民监督员制度给出了很好的回答。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对检察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和防止司法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保证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项法律实施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可以避免和纠正执法、司法偏差,可以防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 法制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我们不仅要解决国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更要解决法制生活环境的改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创新的尝试,使人民的“视线”真正进入到了具体的个案监督中,从细微的个案入手,改善法制生活环境。如果说司法腐败就像污染了源头的水流,而人民监督员就是一个“过滤器”,至少在检察职能部门内部,它把受到司法腐败污染的水源尽可能地过滤干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