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宝挪用公款上千万元被判无期(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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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10:57 云南日报 | |||||||
据法院介绍,今年50岁的王贵宝,捕前系北京市运输公司经理。1998年4月,王贵宝到运输公司担任副经理后,明知恒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实力,仍积极主张将市运公司一土地开发项目交给恒瑞公司做,并与其签订合建住宅项目协议书。 按照协议规定,恒瑞公司应该付给市运公司定金2500万元。恒瑞公司因没有资金,遂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并找一家合作公司投资1500万元。后合作公司提出退出与恒瑞的合作,要求退还1500万元。恒瑞公司没钱还,从银行也贷不出款,恒瑞公司总经理单云瑞遂与王贵宝商议,由北京市运输公司向银行贷出款后,借给单云瑞用。 2000年4月,北京市运输公司从银行贷款1500万元后,王贵宝违反公司规定,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其中1100万元公款借给恒瑞公司用于偿还欠款。至案发前,王贵宝借给恒瑞公司的1100万元一直未能归还。 2001年初,王贵宝托单云瑞帮忙买房。单云瑞帮忙联系购买了亚运村附近的一套房子,价格优惠还附送装修和家具。并且,单云瑞分两次替王贵宝垫付了该房的首付款19.7万多元。王贵宝还向单云瑞索要一台价值13980元的东芝背投彩电。 此外,王贵宝还于2001年9月利用担任北京市运输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假票据平账的手段,将本公司下属单位北京市长运劳动服务公司的公款5万元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王贵宝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伙同他人侵吞公款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