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法治在线》:日本人珠海集体嫖娼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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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13:24 CCTV《法治在线》 | |
今年9月16日,海滨城市珠海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丑闻,近三百名日本人当晚招徕了数百名三陪小姐,并涉嫌集体嫖娼。这是这一事件发生的地点——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据知情人透露,9月16日晚上,一个几百人的日本旅游团在一次宴会结束后,招徕几百名三陪小姐,来到这家五星级酒店,包下了一个楼层,从事涉嫌淫乱的活动。这一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2月12日和13日两天,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12月1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总经理助理叶翔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判处酒店市场营销部副经理刘雪晶有期徒刑15年;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其余12名被告人2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中国公安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涉嫌组织卖淫的3名日本人:广边功、高桥俊至、福永孝治,发出红色通缉令。我国外交部要求日方配合中国公安机关的缉捕工作,将上述3人绳之以法。 另外,按照责任追究的要求,珠海市纪检监察部门对市公安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的15名责任人给予了党纪和政纪处分。 央视《法治在线》法治聚焦近期播出了一期以日本人涉嫌集体嫖娼案为主题的节目,以下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崔志刚:欢迎继续收看法治在线,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大伟教授,欢迎您。 几天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案件,就是发生在九月份的日本人涉嫌集体嫖娼案,那么从这一案件中凸现出哪些法律问题,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话题。先来看记者制作的短片。 王教授,我们都知道,外国人在别国境内违法犯罪后,同样要受到这个国家法律的制裁,那么象珠海案件中的这几百名日本人涉嫌嫖娼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什么相关的规定? 王教授(法律上对此的规定管辖权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刑法》量刑的不同我国外交部对此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意味着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这符合国际法上的属地原则。因此,对日本人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行为,中国有管辖权。 主持人:这几百名日本人涉嫌在同一家酒店,同一个晚上嫖娼,一定是有人组织,那么能否追究日方有关单位和个人组织、容留、介绍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怎样追究? 王教授:涉外案件的处理(举例) 主持人:据了解,这次在珠海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十四名被告,其中有两名据说是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嫖娼案件发生的那家酒店——的行政管理人员,其他被告是组织、介绍卖淫的嫌疑人。据说这些人在那天晚上收取了30万元的嫖资,他们负有什么样的责任? 王教授:《刑法》中关于组织卖淫、嫖娼罪的内容 主持人:被告中有两名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的管理人员,那么这家酒店是不是也有责任? 王教授:在这一事件被披露后,酒店已被停业整顿(现已恢复)。 《刑法》中有关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于本法。 主持人:那么,这一案件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王教授:1、外国公民来华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2、严厉打击卖淫嫖娼 3、相关法律的完善 主持人:谢谢王教授。目前,这一案件已审理完结,我们会及时向观众朋友通报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对此事表示,“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违法事件,中方对此事表示强烈愤慨。”这也就是在说,任何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同时,有关部门应严厉打击卖淫嫖娼,铲除这一社会毒瘤。 相关专题:法治在线节目实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