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为企业增效罪犯积极改造被减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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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14:35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吴某在缓刑期间发挥自身专长,为所在单位创造经济效益和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日前,经长宁检察院建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他裁定减刑一年。 2002年2月,吴某因犯受贿罪被长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吴某原单位负责对他进行考察和帮教。其间,吴某被安排参与公司办公楼的基建工作。吴某到岗后,积极工作,重新做人。在他的努力下,单位的基建工程节省了34万余元。此后,吴某又根据自身所 鉴于吴某的悔罪表现和工作表现,长宁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建议对其减刑。 记者徐进(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