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信贷紧缩“假按揭”抬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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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1日09:37 哈尔滨日报 | |
自1997年国内商业银行推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来,“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住房梦”逐渐成为一种时尚。但随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兴起,“造假”活动也日益多了起来。 所谓假按揭,主要是指开发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作为购房人,借购房之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按照常理,按揭贷款的对象为个人,还款时应该由借款人本人或亲属前来办理。而开发商作假的方法一般是让本单位职工及亲属冒充客户,与之签订购房合同 一位曾从事过房地产经营的人士说,假按揭从按揭贷款诞生那天起就存在,相当多的房地产商都不同程度地操作过,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如今,各大商业银行对房地产信贷全面缩紧,房地产业资金全线告急,假按揭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假按揭不断浮出水面 据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宋振明指出,从今年初开始,经济庭就陆续受理并判决了多起由“假按揭”所引起的民事经济纠纷。 就在本月,该庭就受理并审理了一桩银行状告一普通市民请求还款的案件。我市某银行起诉市民郭某,诉其连续3个月没有还住房按揭贷款,虽经多次催要,但郭某仍拒绝还款。在法庭上,郭某一直主张自己没有向银行借款,也没有买开发公司的房子,钱是被他的工作单位———某开发公司借走的,不过是使用了他的名义而已。经过法院的调查,事情才水落石出。 原来,在2001年,郭某所在的开发公司获得了某小区的商品房开发工程项目。在开工初期,总经理找到郭某,说公司资金紧张,要求他以个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购买自己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就这样,他办理了一套购房手续,贷来的款也流进了公司的账户。 宋庭长还向记者介绍了另一个案例:今年初,陆先生看中了一套使用面积95平方米的商品房,售价45万元。他在交纳了18万元的首付款及税费后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却被告知,该房已经有了业主,如果再进行交易的话就属于二手楼,只能办理二手房按揭。陆先生急忙找开发商了解情况。开发商保证,房屋是100%的新房,只是公司的内部人员之前已购买,由于陆先生又看中了这套房屋,于是就转给了他。由于很喜欢这套房,在开发商让利2万元的情况下,陆先生决定继续交易。但之后,陆先生又发现开发商伪造自己的笔迹同银行签合同。出于对开发商的极度不信任,陆先生要求退款,但开发商不肯,双方闹至法庭。 宋庭长指出,这两起都是典型的由“假按揭”所引起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许多开发商由于资金短缺,又没有能力向银行贷款,就采用这样通过个人住房贷款的办法从银行套来资金。除此之外,利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还很“划算”:银行向开发商贷款一般期限不超过5年,利率一般在8%~10%,而个人住房贷款最高年限为30年,而利率仅为5.04%。以利差3%计算,20万元贷款一年光利差就是6000元,30年利差是多少,明眼人一看就会明白。 开发商如何骗过银行 假按揭是如何让银行受骗上当的呢?一位在银行工作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其中有两个原因:一是假按揭真真假假,银行很难分辨;二是部分银行在审查客户时没有做到认真彻底,使开发商钻了空子。 原来,按揭贷款是买房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开发商作担保,银行就替买房人将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开发商。然后,买房人再按月向银行还贷。假如开发商在其中做手脚办理假按揭,银行很难区别真假。因为,开发商履行的是正常的按揭贷款手续,银行不可能一个一个地去调查分辨。 银行难以区别,消费者也很容易被蒙骗。现在消费者购房,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其供楼按揭手续基本上是由开发商代理,开发商往往会采用“转按揭”手法将房子卖出去,“过户”给消费者。所以,市场上有很多消费者,买了二手房还不知情,有的即使知道,由于所购房屋属新房,又能拿到房产证,也就不怎么计较了。 宋庭长还指出,除非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否则假按揭很难被发现。但随着银行紧缩对房地产的信贷,房地产资金链不断告急并时有断裂之声,银行的风险在不断增大。因为假如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银行贷出去的是巨额资金,收回来的却是一堆市场难以消化的房子。如有开发商在办理假按揭时与银行人士或评估机构勾结,故意抬高房子的售价,将价值80万元的房子卖到100万元,开发商便能够成功套现,留下“贬值”的房子给银行。更严重的是,有的开发商在楼房修建的过程中明知资金链就要断裂,还进行假按揭,一旦从银行获得房款之后就逃之夭夭,最后丢下一堆烂尾楼给银行。 “假按揭”属经济诈骗 宋庭长对“假按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假按揭”的行为属典型的经济欺诈,有些行为涉嫌犯罪。宋庭长分析道,开发商通过其内部员工虚构购房事实,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再用贷来的款项归还开发商的其他债务或挪作他用,造成银行资金风险。“假按揭”事实上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银行一旦发现“假按揭”,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行使担保权利,并要求借款人和开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开发商和购房人恶意串通,以非法占有银行资金为目的,虚构购房事实,或抬高房价,骗取银行贷款,无意归还,则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开发商和与之串通的虚构购房者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引发信用危机 开发商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中一般有阶段担保责任或回购义务的约定。但这一义务的履行依赖于开发商的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假按揭”风险出现时,开发商往往已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或已携款潜逃,此时寻求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已不可能。 从合同关系分析,购房合同的虚假并不构成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的无效性。但是由于我国的信用体制极不完善,个人的支付能力也千差万别,除了上海建立了个人资信登记系统外,其他城市在这方面仍是空白,因而个人财产很容易被转移、隐匿,所以要从执行个人的财产中弥补银行资金损失,效果是不佳的。特别是遇到开发商买通无业游民,以伪造身份证明办理贷款的恶意欺诈按揭,银行根本就无法找到真正的购房借款人。而且“假按揭”贷款一般涉及资金巨大,造成了巨额资金风险,形成大量不良贷款严重影响银行资产质量。同时,由于银行发放的按揭款项被挪用,并未真实地投入到正常的房地产项目之中,导致按揭楼盘不能按期竣工交房;或由于资金被挪用,造成所建房屋质量低下,形成一系列恶性循环。 本报记者金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