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警、保安服务收费标准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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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1日09:48 今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王楠坤)从天津市物价局获悉,从近日起,“天津市公安局经济民警总队”更名为“天津市公安局经济护卫总队”。为了统一收费性质相同的经济护卫总队与保安的收费项目,将原“派驻企业经济民警收费”、“自建民警培训费”和“代购经济民警制式服装服务费”变更为“派驻企业经济护卫服务费”、“自建护卫培训费”和“代购经济护卫制式服装服务费”。与此同时,经济护卫总队与保安的收费项目也进行了调整。调整重点遵循单位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协议、物价部门指导收费三个原则。 首先,派驻企业经济护卫服务收费和代购经济护卫制式服装服务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保安公司开展保安服务按照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未经单位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其次,经济护卫总队和保安公司开展各项服务,应与用户协商并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再次,物价部门对经济护卫总队和保安公司的各项收费价格实行指导。派驻企业经济护卫中准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经济护卫总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中准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超过20%。为企业自建经济护卫进行培训,每人每月收取5元培训费;代购经济护卫制式服装服务收费标准为出厂价的6%。保安服务公司向委托单位派驻保安员收取的保安服务中准收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1000元,公司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以中准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超过20%。保安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收费时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