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要留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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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07:11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超市,作为一种新型的、开放型的购物场所,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在湖南悄然兴起。超市的出现,为老百姓的购物提供了很多的便利,深受消费者青睐。但是,在超市的经营中,也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消委共受理关于超市的投诉2236起,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0%,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增无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短斤少两 超市出售的商品特别是超市自行包装的商品实际重量与商品标注的重量不符。消费者李某在一超市购买了一袋超市自行包装的熟食,标签上标注的重量是452克,李某付款后总觉得重量不足,复秤只有402克。李某找超市交涉,超市仅以工作失误敷衍了事。超市往往利用消费者不会复秤的心理,在商品重量上玩“猫腻”,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劣质食品 今年以来,消费者在超市购买的食品食用后集体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8月14日,60多名长沙市民在河西一超市购买“湖湘香干”,食用后集体中毒。9月13日,又有12名消费者在某大超市购买现制的螃蟹,食用后集体中毒。超市允许一些卫生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产品在商场内出售,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标价误导 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看到的标签价格与实际收费价格不一致。刘某在一超市购买奶粉时,看到标价是每袋42元,而到收银台付款时却要45元。商场称42元是过去搞活动时定的特价,现在活动已结束,价格便恢复到45元。价格变了不将标签更换过来,这无疑会造成误导和欺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日期作假 某些超市对商品自行包装,随意标注生产日期。2002年上半年,隆回县一超市购进一批3月5日生产、保质期为半年的鲜蛋卷,到期仍有一部分未销出,该超市竟然设法将包装上原来生产日期改成了2002年10月20日,以此来坑蒙消费者。 假货频现 有些超市对租赁经营户缺乏监管,从而导致进货渠道不规范,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商品在超市时有出现。2002年6月,消费者秦某在一超市花50元购买了两瓶祛斑霜,使用不久,面部出现红肿、溃烂,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此产品为假冒产品。有的超市自行包装的水果、食品,上面是好的,里面却藏着腐烂变质的。 广告虚假 超市不时张贴、发放广告,搞促销活动,但消费者闻讯前去购买时,却发现与广告宣传不符。今年6月份,一名消费者看到长沙某超市广告宣传说“特价早春红玉西瓜0.59元/公斤”,买后发现附近市场同样的才卖0.5元/公斤。超市常利用虚假“特价”宣传,误导消费者。 霸王条款 超市里往往张贴着不少告示:如:“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偷一罚十”等等,这些告示都是明显与有关法律相违背的,都是无效的。 核查小票 不少超市为了减少损失,要求消费者出商场时将购物的电脑小票交给出口的保安核对以后才能离开。这种作法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消费者认为,付款后,商家没有权力对顾客的物品进行检查,商家只能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减少损失,不应采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人格尊严的行为。 强行搜身 超市保安一旦怀疑消费者偷窃了商场的物品,便强行搜身,稍有不从便会拳脚相加以致于酿成流血事件。如果没搜出偷窃物品,工作人员仅以一声“对不起”了事,万一搜出了偷窃物品,超市并不是按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而是在明知自己没有处罚权的情况下,按照超市自定的“偷一罚十”等条款进行罚款,并强迫示众或写出检讨书公开张贴。以上种种都是一种严重侮辱人格、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行为。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正是超市购物的高潮,消费者前去购物时,应多加小心,既要理智消费,购物后又要注意保存好证据,发现问题要及时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超市则应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真正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肖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