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合同陷阱老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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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08:04 汉网-武汉晨报 | |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订立合同的各方就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执行自己的义务。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成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履行义务,就构成违约,依法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阶段的合同陷阱有很多,下面选取几个典型的案例: 陷阱一 定金,还是订金? 【案例】张先生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子,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交了1万元定金,但在认购书和收据中均写的是订金。事后,开发商因经费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张先生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开发商只同意原数返还。 〖点评〗定金与订金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的法律意义大不相同。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主要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并有特定的定金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只是预付款,不能对合同起到担保作用。出现违约时,也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进行处理,一般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接收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例中,张先生只能要求开发商原数返还并承担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陷阱二 濒临破产还签供货合同 【案例】2003年5月,甲公司与乙工厂签订了一份油漆购买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03年8月15日,甲公司向乙工厂先支付50%的价款;乙工厂收到50%价款后10日内向甲公司交付订购的全部油漆,甲公司收到货后再支付余下的50%价款。 2003年7月,甲公司在调查中发现,乙工厂在今年4月份就已经因欠下巨额债务不能偿还而濒临破产,由于发不出工资,在合同签订之后没多久乙工厂就已经全面停产,失去了生产能力。乙工厂是为了利用甲公司的资金来缓解债务而签订了那份合同。现在,如果甲公司不先支付50%价款,就是违约;如果甲公司支付了,那么肯定无法从乙工厂得到订购的油漆,于是甲公司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 〖点评〗这是一个让人左右为难的合同陷阱。实际上,法律针对这种情况,赋予了当事人不安抗辩权,即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本条可以看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具备以下条件:1、适用于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甲公司应该首先查明乙工厂的经营恶化状况,然后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通知乙工厂后就可以停止履行先支付50%价款的义务。 陷阱三 不协助履行合同,故意让你违约 【案例】李先生和房东王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双方约定:王某将一间临街的店铺出租给李先生使用,租期3年,每月租金1万元,按月交付。如果连续3个月不交房租王某就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1万元违约金。不久有人以更高的价格向王某求租此房,王某便要求与李先生解除合同。李先生不同意,王某便拒绝接受李先生租金,李先生到处都找不到王某的人,也无计可施。3个月后,王某以李先生违反约定为由解除租房协议,并要求李先生支付1万元违约金。 〖点评〗合同的履行并不是单方面就可以完成的。《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有协助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有些当事人或者无意或者故意导致对方履行自身的义务发生困难,导致合同难以正常履行完毕。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采用提存公证来解决。《提存公证规则》第5条规定:“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办理提存公证后,从法律上就视为履行完毕。 陷阱四 滥用“不可抗力” 【案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开发商对于延期交房的免责理由一般说是不可抗力,可是开发商往往扩展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如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者重大的事故问题不能解决、契约协定后政府颁布的法规和原来不同、施工配套的批准和安装的延误等都认定为不可抗力。 〖点评〗《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应该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发洪水等,这种不可抗力才能够免除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责任。而在现行的房地产销售中,一些开发商故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本案例中所述事件,不具备不可抗力的3个必备条件,即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议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之外造成延期交房的情况,开发商仍负违约责任。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