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犯到无罪释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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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1:57 北方热线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晚报讯(记者 孙洪伟) 1998年冬,法库县的两户农家之间发生了一起悲剧:丁家18岁的独生子丁宁,死在了韩家19岁儿子韩冰车轮下。以后的5年时间里,被告人韩冰经历了一个大悲大喜:先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间又被二审法院判处死刑,两年后再次被改判无罪释放。那么,这是怎样一起案件,为什么被告人前后判决的差距如此悬殊?今年12月21日,本报记者就此案件进行了深入采访。 冬日黄昏丁字路口丁宁丧命 1998年12月1日下午4时许,担任法库县到当地土井子村中巴车司机的男青年韩冰,准时驾车到达土井子村的始发站。那是一个丁字路口,韩冰正要调头时,发现横在路边的一辆摩托车挡住了中巴车的去路。于是,韩冰按响喇叭示意摩托车主将摩托车移开。不料,此举惹得酒后正在神聊的摩托车主丁宁和朋友丁二(化名)的强烈不满。于是,双方对骂起来。但在卖票员和乘客的劝说下,双方止住了互骂,韩冰开始将中巴车调头,准备继续赶往法库方向。事情本来就该结束了,不料却又节外生枝。韩冰在调车头倒车时,中巴车的右视镜剐了一下站旁边的丁宁,丁宁气愤地踢了一脚车门。这时,中巴车调头结束,开始前进并打轮。而此时,在中巴车的前面三米远的地方是当地农民家的一堵墙,而丁宁则站在中巴车与墙中间,中巴车也正向丁宁及墙的方向开去。这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站在中巴车左侧后方的丁二拿起半块砖头砸向司机韩冰,砖头打碎了司机正前方的挡风玻璃。韩冰身体一激灵,中巴车如离弦的箭一样,将站在车前的丁宁挤在了墙与中巴车中间,造成丁宁当场死亡。随后,韩冰被沈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两次审案黄泉路上险添新鬼 韩冰的故意杀人一案,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沈阳市检察院到庭支持公诉。1999年11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韩冰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韩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冰在1998年12月1日,驾驶中巴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土井子村时,在调头欲继续运营时,与当地村民丁宁及丁二发生口角,后卖票员及乘客劝住。韩冰在继续调头时,其右视镜剐了一下丁宁,遭到丁宁用脚踢车门的警告,随后韩冰在继续调中巴车头时,丁宁站在了车前方,韩冰竟然不顾结果,故意用中巴车将丁宁撞到了对面的墙下,造成丁宁当场死亡。 尽管在当场的丁二用半块砖头砸中巴车的挡风玻璃,企图制止韩冰,但终未能成功制止。因此,法院认定韩冰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引起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沈阳检察院的指责,随后检察院方面以量刑较轻,提出抗诉。被告人以天黑自己未看到被害人,自己是无辜的而提出上诉。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审理中,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整个事件有车上的乘客、卖票员及丁二等证人证言,大家均证实韩冰开车撞向一堵墙,而当时被害人丁宁就在墙与中巴车之间站着,结果造成被害人丁宁被挤在车与墙之间当场死亡。韩冰的行为是无视国法的,在与人发生口角时,竟然驾驶车辆撞人,是故意杀人无疑。虽然被害人丁宁在这起案件的起因中有责任,但责任不致死。韩冰上诉提到未看见被害人站在前方,因此不存在故意杀人,应判定无罪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量刑畸轻的抗诉,二审判决韩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终审死刑判决送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刀悬颈上高法抛出免死金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人被终审判处死刑后,随时都可能被执行死罪。但是,韩冰二审被判死刑后,在看守所里一等就是两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韩冰一案事实不清,应用法律不准确,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随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法官们经过了大量的调查工作,认为1998年12月1日16时许,韩冰驾驶中巴客车行驶至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土井村南丁字路的始发站时,因调头时被被害人丁宁的摩托车挡住去路,双方发生口角。韩冰在众人的劝说下,欲开车倒车调头离去,当车头朝西离开时,在一旁的丁二拿一块砖头打向其头部,将司机韩冰正前方的挡风玻璃打碎,造成韩冰对中巴车失控,将丁宁撞到了对面的墙上当场死亡。检察院认为韩冰故意杀人,只能证明一种结果,不能证明结果发生的原因。而证人丁二的证言又因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缺乏真实性,法院不予采信。故认定丁二打碎玻璃在先,撞人在后。因此,韩冰故意杀人证据不足, 2003年8月1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韩冰无罪,补偿被害人丁家丧葬费等四万元。随后,在看守所里羁押了五年的韩冰被取保候审,回到了离别了五年的家中,回到了日日夜夜思念他的父母和妹妹的身边。律师说法:该负责的不是韩冰 辽宁鑫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耿宝船,是韩冰杀人案的辩护律师。采访中,耿律师告诉记者,五年来,他一直认为韩冰是无罪的,认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是打砖头的丁二其人。2003年12月20日的下午,耿律师在他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认为韩冰无罪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当时韩冰驾驶中巴车调头时。作为司机的他左脚是踩在离合器上,右脚轻放在油门上的,并且右手挂上手动挡,正左脚轻抬离合器右脚缓加油。此时,在中巴车左后方的丁二突然向他打来一砖头,砖头打碎玻璃砸向韩冰,韩冰本能地只能向右侧躲避,这样就导致左脚突然离开离合器,右脚猛地踩上油门,中巴车猛地撞向站在前面不足二米远的丁宁;其二,韩冰不是有意撞向被告人丁宁的。因为当时经众人劝说,韩冰已不再与丁宁吵架了,而是准备调头继续运营。人在失控做出过激行为时,往往是在情绪最为激动时,而当时吵架的高峰已过去,韩冰的情绪也比较平稳。基于上述理由,他为韩冰做了无罪辩护,并且他认为四万元的补偿也不应当给付,因为这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如果刑事部分不成立了,那么民事部分的赔偿也不能成立。相反,耿律师认为丁二在此案中抛砖头的情节,是造成这两个家庭悲剧的关键。丁二该负刑事责任,其涉嫌的罪状有两项罪名:一是破坏交通工具罪;二是毁坏公私财物罪。在这一案件中,丁二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都是俱全的。但可惜在整个诉讼中,检察机关并未将丁二列为被告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12月21日,记者从有关方获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再次支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韩冰一案无罪判决的抗诉,案件再次移交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那么,韩冰命运将如何,丁二是否有罪。本报将继续关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