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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母留巨款兄妹反目讨说法 法院终审改判一家独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4:00 新桂网-南国今报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12月22日讯(记者杨建林)今报9月15日6版曾以《父母“百年”后白发犹反目》为题,报道了柳州市三名老人阿送、阿记和阿群为争夺母亲去世后村里发放的1.8万余元而对簿公堂的情况。当时经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这笔钱属于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该均等分割。然而,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后提出上诉。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了与一审不同的认定:这笔钱应该是土地承包的合法收入,不属于遗产范畴。

  三名老人的父亲王某、母亲郑老太生前均是柳州市柳东镇某村成员。王某于1974年去世,郑老太则在1999年去世,但她生前曾经承包了村里的土地,并与老大阿送的女儿即孙女丁香共同登记在一本土地承包证上。

  2000年1月至2003年1月,村里不论承包人在世与否,按照承包土地的人口数,先后7次在郑老太名下分配征用集体土地安置补偿费和其他集体收入,共计1.8万余元,由阿送和丁香领取。阿记和阿群认为,这些钱既然是分到母亲名下,应算作母亲的遗产,应该由兄妹三人共同继承并平均分割,但阿送和丁香予以拒绝。于是双方被迫走上诉讼之路——阿记和阿群联合把大哥阿送和侄女丁香推上了被告席。今年8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这笔钱是郑老太的遗产,应该由阿送三兄妹均分。

  原被告对此判决都不服。丁香认为,祖母死后,自己享受其生前承包地的份额不是继承行为,而是继续承包的行为,因阿记和阿送等都是非农业户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家中只有自己有资格继续承包原地,因此案中的1.8万余元是自己依继续承包土地后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项,不是祖母的遗产;更何况这笔钱是在祖母去世后才分配的,而村里面不可能向死者分配安置费。阿群则认为,自己对母亲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应该获得1.8万元的50%。

  日前,柳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丁香的上诉意见,认为案中1.8万余元并不是郑老太经营承包土地的收益,而是丁香继承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取得的合法收入,因此该款项不应属于遗产范畴。据此,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了阿记和阿群的诉讼请求。同时,中院也提出,丁香能够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三名老人非农业户口所致,应该给予对方补偿,但应另案处理。责编:朱燕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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