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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被抢,银行该否承责?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4:17 中国宁波网

  中国宁波网讯如果你在银行大厅里汇款时钱物被抢,银行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昨日,家住慈溪市匡堰镇的孙先生向新闻热线反映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据孙先生介绍,本月13日上午9时左右,他来到慈溪市逍林镇中国建设银行逍林分理处办理“速汇通”业务,准备将所带的2万多元现金汇往江苏。当他把填好的单据递给营业员时,营业员告诉他单据填错了,叫他重填。孙先生于是走到营业厅写字台旁边,重填汇款单
据,并顺手将钱放在写字台上,用包压住。这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一名歹徒突然一把抢去他放在写字台上的15850元现金。孙先生见状立即拉住这名歹徒,不料歹徒来了个“金蝉脱壳”,甩掉外套逃出门外。孙先生和一些群众奋起直追,但不久就不见了歹徒踪影。

  事件发生后,孙先生找到该建行分理处的负责人,他认为银行没有在大厅内设置保安,致使歹徒在银行内公然抢夺,希望银行能就此事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该分理处认为,他们在这一事件中没有明显过错,拒绝了他的赔偿要求。对此,孙先生非常想不通。

  该分理处的卢主任对记者说,发生这样的事件,银行其实和孙先生一样,也是受害者,因为他们正常的业务受到了影响。根据当时的现场情况分析,建行工作人员并没有明显过错,3名工作人员在事发后立即用内部专线报了警;他们之所以没有和群众一起追抓歹徒,是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在金融场所发生类似的抢劫或抢夺案件,银行工作人员必须防范可能存在的歹徒进入银行内部实施更大的抢劫。至于大厅内没有配备保安人员值勤,那是因为该行在各乡镇的分理处都没有配备专职的保安力量。

  律师点评:客户在银行里汇钱时被抢蒙受损失,银行要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周世兴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要银行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在客户被抢的过程中银行存在过错。比如,应提醒客户注意,而没有提醒;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而没有提供;应在案件发生后及时采取相关的措施,而没有采取等。因此,孙先生若要求赔偿,就必须证明银行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宁波日报记者杨绪忠通讯员周旭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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