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供电公司一起民事案件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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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6:44 中国电力新闻网 | |
本网讯 姜堰市娄庄镇一村民吴某私拉乱接时触电身亡,死者家属几经取闹索取赔偿费未果 后,状告供电部门,要求赔偿15万元。12月17日,姜堰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经 法庭质证,法院判定吴某盗窃电能,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年7月30日上午,无电工资质的吴某从上海打工返家,闲着无事,利用铁梯光脚爬上 住宅疝墙(家用电能表电源侧)私拉乱接。接电过程中,吴某触电从铁梯摔落,经医院抢 12月17日,姜堰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案。经双方法庭举证、质证,法院认 为,吴 某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电 力 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吴某作为无电工资质的人员用钳子夹户外线的行为, 实 质是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其行为违反了有关电力法律法规,依法应认 定 为窃电行为,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三 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法院判决:驳 回 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承担本案952元的诉讼费、受理费。 (王平 秦志军 缪永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