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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供电公司一起民事案件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6:44 中国电力新闻网

  本网讯 姜堰市娄庄镇一村民吴某私拉乱接时触电身亡,死者家属几经取闹索取赔偿费未果 后,状告供电部门,要求赔偿15万元。12月17日,姜堰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经 法庭质证,法院判定吴某盗窃电能,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年7月30日上午,无电工资质的吴某从上海打工返家,闲着无事,利用铁梯光脚爬上 住宅疝墙(家用电能表电源侧)私拉乱接。接电过程中,吴某触电从铁梯摔落,经医院抢
救 无效死亡。事后,死者家属称家中无电,村配电房总保护器失灵。姜堰市公安局、经发局、 安监局、医监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死者家属多次到娄庄供电所、姜堰 市供电公司取闹,索取赔偿,供电部门未予理睬。索赔未果无奈之下,死者家属将供电部门 告到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15万元。

  12月17日,姜堰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案。经双方法庭举证、质证,法院认 为,吴 某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电 力 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吴某作为无电工资质的人员用钳子夹户外线的行为, 实 质是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其行为违反了有关电力法律法规,依法应认 定 为窃电行为,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三 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法院判决:驳 回 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承担本案952元的诉讼费、受理费。 (王平 秦志军 缪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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