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冒名蒙冤青年今年昭雪顺利入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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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6:34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 |
天等讯 日前,一起因被告冒用姓名导致原告去年无法参军的侵权纠纷案,经法院二审判决并顺利执行。 原告黄某某是天等县把荷乡人,与被告赵某同村,并且是同龄人。2002年5月初,赵某在广东省三水市打工期间,伙同他人盗窃,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面对警方讯问,赵某出于不想让家人知道其犯罪的目的,称自己的姓名叫“黄某某”(与原告同姓同名)。于是,赵 当年11月征兵开始后,黄某某报名应征,经过政审、体检,成为“双合格”青年,排在全乡第四名。12月初,定兵的日子到了,黄某某榜上无名。他到当地公安派出所了解情况,看到政审表上竟然有自己在“广东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犯罪记录。经多方调查,黄某某方知此事是赵某所为。尽管后来他找到县征兵办领导再三解释,但当时定兵时间迫在眉睫,有关部门无暇赶往广东省调查核实,只好告诉他,如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来年再应征吧。这时黄某某欲哭无泪。 2002年12月23日,黄某某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将刚刑满释放回家的赵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赵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在广东省作案后,冒用原告的姓名向司法机关作虚假的供述,致使司法机关用“黄某某”的名字对被告赵某作了有罪的判决,给原告黄某某造成了名誉受损并因此错过了当年参军机会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于是,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赵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黄某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书面道歉的内容须经法院审定,并在当地公开场所张贴3日以上。二、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原告黄某某精神损失费6000元。判决后,被告赵某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10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对被告赵某及其家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使他们心服口报。二审判决书送达的次日,被告赵某向原告黄某某进行了口头和书面道歉,并且履行了判决中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费6000元。今年11月,原告黄某某再次报名应征,并顺利通过了体检、政审关。天等县人民法院也及时把原告黄某某的上述情况向县武装部进行了通报。12月初,又到定兵的日子,黄某某如愿以偿参了军。 (张宏锦 孙晓梅) 责编:谢寿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