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架落下轮胎砸死路人案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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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02:48 新闻晨报 | |
肇事车辆使用者、维修者、制造者共赔25万余 晨报讯昨天下午,“高架落下轮胎砸死路人”这一曾经轰动沪上的索赔案件历经两年半后终于判决。上海二中院认定三被告均有过错,各赔偿84892元。与最初诉请的500万元赔偿金额相比,判决结果令原告不满。死者周磊的父母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 2001年7月10日,死者的父母将肇事车辆的所有者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维修者上海新亚出租汽车公司、生产者厦门金龙旅游车有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500万元,并赔礼道歉。 审理中,上海二中院组织专家组进行了肇事原因质量鉴定。根据鉴定报告,法院最后认定“祥盛厂”作为车辆的使用者,没有做到安全驾驶和谨慎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发现车辆轴承存在安全隐患,为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新亚”作为专业汽车维修保养单位,在对车辆进行一级维护过程中未尽规范的维护保养义务,具有过错;“金龙”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也存在过错。 对于本案原告所提起的高达500万元的赔偿金额,原告代理律师曾表示,由于周磊生前是吴江某企业的股东,收入可观,就可得利益损失部分的计算参照了“涉外海上伤亡事件赔偿规定”。而法院则认为原告的诉请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相悖,原告也未能就此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利益的产生,不予支持。最后认定三被告各赔偿84892元,共计25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