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烟花爆炸案两主犯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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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08:27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7·31”案、“8·26”案另有13人被判刑 新华网福州12月23日电(李进)21日上午,福州市中级法院和闽侯县法院同时对闽侯两起烟花爆炸案的15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7·31”爆炸案中的被告单位———闽侯县荆溪烟花厂被判处罚金20万元,7名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8·26”爆炸案的两名主犯闽侯人林其木和江西人夏月昌被判处死刑。宣判中,林其木的亲属等人当场昏厥。宣判后,部 7月31日,闽侯县荆溪镇烟花厂发生爆炸,6人死亡,36人受伤。8月26日,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的一处民房发生烟花爆炸,造成21人死亡,31人受伤。 “8·26”案两主犯判死刑 福州市中级法院主审“8·26”爆炸案裁定,林其木长期非法制造烟花,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含有氯酸钾炸药成分的“亮珠”约25吨,并非法雇请他人为其运输、租用他人房屋储存爆炸物,直接导致“8·26”特大爆炸,法院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主犯林其木死刑。夏月昌牵涉了两次闽侯大爆炸,非法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氯酸钾炸药生产烟火药达30吨,且明知林其木不具备生产资格,在没有准运证的情况下,多次指使他人将30吨“亮珠”非法运输到闽侯等地非法销售,以致爆炸,法院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主犯夏月昌死刑。 另外,押运员王秋声受雇多次非法运输烟花原材料“亮珠”30吨,法院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王秋声无期徒刑。林祥潮非法伙同他人长期受雇参与非法运输烟花原材料等共计16吨,被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赵光铭明知他人非法制造烟花,而提供房屋储存烟花原材料等10余吨,被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江碧云明知他人非法制造烟花,而受雇为他人非法加工烟花半成品“花球”达16吨,并提供加工、储存场所,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蔡学鼎明知他人非法制造烟花,而提供非法加工、储存场所,被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林豪伟明知父亲林其木非法买卖运输烟花原材料,而接受指派参与接货,帮助销售,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7·31”案7人被判刑 闽侯县法院主审“7·31”爆炸案裁定,被告单位荆溪烟花厂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法院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罚金20万元。 黄道福、程天才、詹孝安是荆溪烟花厂的三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及危险物品肇事罪,黄道福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程天才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詹孝安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程文权不仅是荆溪烟花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且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犯危险品肇事罪、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陈宝茂是荆溪烟花厂的仓管员,并受托参与该厂的安全生产工作,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案发后,林华强、林爱金明知黄道福是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场所,犯窝藏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