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就自身程序起诉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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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13:01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法院裁定第一届“禾祥苑业主委员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本报讯 (记者谢卫东)禾祥苑一个小区两个业主委员会的纷争有了一个初步的结果。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原告以“厦门市禾祥苑业主委员会”名义起诉,于法无据,驳回原告提起的诉讼。 今年9月23日,原告“厦门市禾祥苑业主委员会”向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第三人“厦门市禾祥苑新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一事。法院于12月2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原告诉称,2002年5月17日,被告对禾祥苑所谓新申请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进行了备案登记,就此所谓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宣告成立。但同时,被告并没有将登记情况告知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从而导致同一小区两个业主委员会并存的局面。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并置基本事实于不顾,其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厦门市禾祥苑新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登记。 被告市建设与管理局称,经他们登记备案的禾祥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系禾祥苑现在的惟一合法的业主委员会,原告以“厦门市禾祥苑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为无源之水,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既非禾祥苑的业主委员会,被告的备案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那么,原告到底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自始至终只有一个,不因委员的换届而变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业主会议的授权,业主委员会得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事项代表业主会议起诉或应诉。然而,在涉及业主委员会自身成立程序、委员换届程序争议上,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既不符合法理,又不符合逻辑。 因此,法院认为,该案实为厦门市禾祥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针对换届程序问题提起的行政诉讼,起诉人以“厦门市禾祥苑业主委员会”名义起诉,于法无据,并于上周末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