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债券扣税20%遭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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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03:01 北京晨报 | |
持券人:卖债券时没有说明国税总局:债券利息应征个税昨天一早,北京市众多证券营业部开始兑付1998年铁道部发行的5年期债券,在返还本息时,须扣缴利息20%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引来持券人的质疑。 兑付现场持券人不肯离去 从昨天上午开始,一些证券网点被持券人围得水泄不通。华夏证券东四营业部多名保安值守,兑付人员耐心向持券人解释,但持券人纷纷表示对“扣缴20%个人所得税”一项不理解。记者赶到时,兑付队伍停滞不前,很多人在兑付窗口要求做出解释。 持券人陈先生表示:“在1998年购买债券时,没有任何通知显示该债券在兑付时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一些报道中都注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今天却要扣掉利息的20%,我怎么可能接受?”一位已经兑付的大妈手拿自己的债券向记者抱怨:“我一个月才挣几百元,扣掉的利息几千元,我觉得现在是受骗了。虽然我兑过了,但我不能走,这不公平。” 证券网点只是承销代缴 针对持券人意见强烈的现状,各证券网点的工作人员都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工作,并将相关规定张贴到醒目位置。 华夏证券东四营业部还特意为每一位持券人发放函件,希望得到大家的理解。办公室姜先生表示:“在兑付前,网点也是刚刚收到《1998年1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兑付公告》,从公告上感觉持券人对征收个人所得税一项会有异议,但按照流程,华夏只是承销代缴的网点,对于该不该收、收多少我们是没有权利决定的。”对于持券人急切的心情,负责人表示:“有1000户持券人要兑付,我们非常理解大家的苦衷。” 据记者了解,昨天北京市兑付此项债券的各个网点都出现持券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情况。中信证券地坛营业部的唐总表示:“本部有300户持券人需要兑付,但现在大家意见很大,相当一部分人对代扣税款不理解。” 铁道部门对此事并不知情 在各兑付网点都张贴着《1998年1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兑付公告》,下发日期为2003年12月11日,第四条中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根据公告,记者联系铁道部门的发行人,但公示电话为传真号码,无人接听。记者认真查看了《1998年1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公告》,上面确实没有注明征收个税的事宜。随后,记者联系到铁道部下属的结算中心营业部,相关人士请记者联系铁道部办公厅。而办公厅的一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对这件事并不知情。” 国税总局个人所得税应征收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按照国家法律,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应该征收。” 据了解,国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是在1993年8月2日发布,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负责人表示:“有关规定在1998年前已经颁布,但持券人对此可能并不清楚。另外,发行单位在发行时没有明确说明,这也造成持券人的误会。但该项税款征收是合法的。” 晨报记者 张涛/文 李木易/摄 关于中铁债券 按照《1998年1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公告》称,该期债券总额160000万元,期限5年,以固定单利计息,年利率6.9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加计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