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辄出老拳支书蹲班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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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11:14 温州都市报 | |
案例: 黄某,1989年6月入党,某村原党支书。1999年7月19日,黄某与村民陈某就修拖拉机埠一事发生争吵,黄某将陈某的板车推入河道,并用拳击打陈某面部致轻微伤;2002年2月13日,黄某与徐某因停车之事发生争吵,黄某用拳击打徐某鼻部致轻伤。2002年3月16日被刑拘,同年12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处分结果:黄某受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一)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以上(含3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点评: 寻衅滋事在常人眼里,是素质低下的流氓混混之类所为。黄某身为村党支书,竟然做出这种恶行,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触犯了党纪国法。广大党员干部应该严格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