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流市原市长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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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11:56 新闻晚报 | |
新华社北流市原市长李水明受贿案24日经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水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水明在担任北流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李春来、何泉、李向东等17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90.1万元、美元1.9万元,另有人民币184.8万多元、港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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