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因公公遗产反告婆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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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14:04 今晚报 | |
本报昨日报道,婆媳打起继承官司,二人各出示了一份遗嘱。但未等断定以哪份为准时,又引发了案中案——儿媳因公公遗产反告婆婆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陈禹安)吴丽因继承丈夫张振业遗产和婆婆宁舒芬打官司的过程中,发现了和继承相关的另一件事实,即张振业的父亲张承林1999年去世后,其遗产至今没有分割继承。于是,她又把婆婆宁舒芬告上了法庭。 张振业作为张承林的儿子,和母亲宁舒芬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平等继承张承林的遗产。如今,张振业本人又于2003年8月去世。按照法律规定,吴丽作为张振业的妻子,有权利要求转继承公公张承林遗产中本该由张振业继承的那一部分。因此,吴丽向法院提出,依法确定张承林遗产中由张振业继承的遗产范围,并要求由她进行转继承。 同时,吴丽还向法院提出另一个要求,即确定她和张振业共同生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中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不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吴丽认为,张振业在后一份遗嘱中对家中所有财产都做了处理,而这其中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这两件案子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进行了合并审理。 (文中名字皆为化名)资料链接:何为“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该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依据这些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特征: 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