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再审“以贷还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16:44 北京晚报 | |
今天多位人大代表首次到庭履行监督权 本报讯(记者邱伟)“以贷还贷”就是拿新借的贷款归还旧贷款,这在当前经济领域是一种普遍现象,而由此引发借款合同纠纷则较难解决。今天上午,一起已三审落槌的“以贷还贷”借款合同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有关人士认为,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对经济领域这一不规范的现象作出最后结论。 1995年5月,杭州临安医药玻璃厂与中国农业银行临安支行、上海宏广达实业公司杭州分公司经营部签订3方协议书一份,约定玻璃厂向临安支行贷款500万,杭州分公司经营部用自己在临安支行的500万元存款作为担保。然而在借款的当天,划到玻璃厂账上的500万贷款中有450万又被划回临安支行归还玻璃厂以前的贷款。1995年9月,当借款期满,玻璃厂已经无力归还500万贷款,临安支行在将借款人玻璃厂告上法庭讨债的同时,也请求法院冻结保证人杭州分公司经营部存款500万,并负连带赔偿责任。经两审终审,法院支持了临安支行的诉讼请求。 杭州分公司为此提出再审,此案在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时,杭州分公司表示,自己只知道玻璃厂要贷款买原材料,根本不知道借款是被用来贷新还旧,因此担保合同无效。法院也认定临安支行和玻璃厂“以贷还贷”,合同无效;玻璃厂与临安支行隐瞒真相,“以贷还贷”,骗取担保。法院判决杭州分公司只承担50万元还款的连带赔偿责任。不服再审判决的临安支行向最高法提出了再审申请。 今天的庭审中,双方就“以贷还贷”是否合法,杭州分公司是否事先知道这一情况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审还吸引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旁听。据了解,这是全国人大代表首次到最高法院旁听案件,依法履行对法院的监督职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