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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客“小小”告耐克侵权 只因“火柴棍小人”长的像(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01:46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谢德良)著名闪客朱志强先生认为,他独创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出现在美国耐克公司的广告里,遂起诉耐克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记者从北京柴傅律师事务所获悉,法院已经让朱志强的代理律师到北京一中院领取已经立案的通知。

  朱志强先生认为,一个多月前,美国耐克公司为举办“2003NIKE-Freestyle酷炫之王全国大搜索”活动及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 SHOXSTATUSTB”时,分别在他们自己的网站、新浪网首页、王府井大街、地铁(天安门西)站台、北京电视台体育频道大量发布广告,上述广告中擅自使用类似于他独创的“火柴棍小人”形象,遂决定起诉耐克公司,令其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行为,承担两百万元的赔偿责任。

小小的“火柴棍小人”
耐克广告上的“木棍人”形象
  记者就此案和美国耐克公司北京代表处联系,但对方办公电话一直没人接听;其苏州办事处一(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认为,他们是耐克产品的生产厂家,不知道这种跟宣传相关的事情。

  最后,记者从北京柴傅律师事务所得到耐克公司惟一的关于此事的传真回复,该传真是以NIKE中国及香港区总经理的身份发给柴傅律师事务所的,其内容全文是:我是NIKE(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Adamkoo?穴顾志翔?雪,您于2003年11月27日的来函称:Nike广告中出现的木棍人打篮球的图像侵害了您客户所声称拥有的专利形象“火柴人(MatchstiokMan?雪”,我特为此回信作出如下说明,我已经从我公司法律部门处了解到相关情况,他们的回复是,Nike没有侵害您客户的权利,火柴人的形象所具备的原创性极少,不足以成为受版权保护的形象人物。木棍人的形象最初不是由您的客户首创的。此外,您客户的“火柴人”的确切表达方式,与Nike的任何广告都没有本质上的雷同。基于上述缘由,Nike广告没有对您客户的权利构成侵害。

  代理此案的北京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红昨晚告诉记者,市一中院立案庭刚刚打来电话,让他们领取已经立案的通知。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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