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义务,凭什么要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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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02:44 新闻晨报 | |
纪老太能含笑九泉了。因为,当初立下的一张遗嘱,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为她的次子主持了公道。而其长子的不孝,最终换来了败诉的必然结果。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既是义务,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更不得懈怠。 按理,儿子为母亲提供住处无可厚非。但纪老太的长子不仅不提供住处,还将其母的生活用品扔出门外。如此做法,除了有悖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外,还明显亵渎了赡养的义务。义务不善尽者,权利当然得不到保障。 也许,按法定继承的原则,文中被告本应是纪老太留下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是,纪老太早已立下了合法遗嘱。要知道,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并且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可不受法定继承对继承顺序、份额等规定的限制。因此,那位不孝的长子,如果还无法从败诉中反省过来,则应扪心自问一番:未尽赡养义务,凭什么要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