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无结论 遗嘱孰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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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12:35 今晚报 | |
本报近日连续报道,30岁的张振业因病去世,母亲宁舒芬和妻子吴丽手中各有一份遗嘱,内容完全不同。婆媳因财产继承成讼。随后,宁舒芬手中遗嘱鉴定结果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本报滨海讯(见习记者陈禹安)本报近日连续报道,30岁的张振业因病去世,母亲宁舒芬和妻子吴丽手中各有一份遗嘱,内容完全不同。婆媳之间因财产继承,相互把对方推向 有关部门在鉴定张振业的笔迹时认为,张振业在给母亲宁舒芬遗嘱上签名的时候,是去世前8天。当时,他的病情已很严重,病理反应已经对他的书写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他在签名时写字速度很慢,属于“慢字”。而他以前所留下的笔迹是他尚未患病或病情尚不严重的时候写下的。这种状况下写字速度较快,属于“快字”。书写这两种字他本人所处的状态不一样,不具有可比性。因此,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认为不具备出鉴定结论的基本条件。 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婆婆宁舒芬手中的这份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应该认为此遗嘱是张振业本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同样是未经公证的遗嘱,以时间靠后者为准。这样,法院将按照婆婆宁舒芬手中的这份遗嘱来进行审理。同时,也对吴丽要求转继承和确定她与张振业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吴丽的部分的请求予以合理考虑。(文中名字皆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