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性用品卖给13岁小孩(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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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14:4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家长把成人用品店告上法庭。律师认为,要求退货可获支持 本报记者 孙朝方 热点关注 一个年仅13岁的男孩,偷偷摸摸使用男性自慰器半个多月,被其母无意间发现,震惊的母亲梁某一怒之下将家门口的成人用品店告上法庭。母亲认为店铺不应该把性用品卖给未成年人,要求退货。店铺却说工商局没规定不能卖给未成年人,只要商品不是假冒伪劣就可出售。梁某能否讨得满意说法?法律对此如何看待? 在儿子房间发现自慰器 梁某是佛山禅城区人,儿子阿哲(化名)今年13岁,正读初一。本月14日下午,梁某帮儿子收拾房间,无意间发现一个包装盒,盒子的画面十分“扎眼”,上面赫然画着一个坦胸露怀的性感女郎。梁某打开盒子一看,顿时惊呆了,盒子里竟是一个男用自慰器。 梁某说,最近一段时间,儿子总是无精打采的,晚上一回家就喜欢一个人长时间躲在自己的房间里,早上也老懒床,学习成绩逐步下降。见到手中的东西,梁某顿时明白了儿子近来的反常表现,既气愤又心疼。 当晚,在母亲的追问下,阿哲说出真相,自慰器是他半月前花280元钱从附近一家成人用品店买的。每次“玩”过后,就藏进衣柜里,那天忘了放起来被母亲发现。 母亲把店铺告上法庭 梁某拿着自慰器找到店铺老板讨说法。她认为:“我儿子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商家难道不承担责任吗?” 店老板陈某的妻子承认,她的确曾卖过自慰器给阿哲。当天,阿哲是和另外几个男孩子一起进来挑选的。因为阿哲有1.6米多高,很难看出只有13岁。陈妻坚持自己没有过错,她认为,工商局没有规定这些东西不能卖给未成年人,只要店里的商品不是假冒伪劣,就可以向外出售。 目前,梁某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陈某道歉并退货,赔偿儿子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不应该卖给小孩 周某(妇联干部,学生家长):性教育走进中小学了,这是好事,但很少有人关注随处可见的成人用品店给孩子造成的影响。 我有个8岁的儿子,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在他的书包发现了几个红色的安全套。我当时就懵了,一个8岁小孩子,怎么有这玩艺儿?儿子说是一个年龄稍大的同学带他和几个小朋友去买的,一人分了几个。还说“将来我有了女朋友不就可以用它了”,一个8岁的孩子说出这样的话来,做家长的真是急怒交加。我觉得应该做出规定禁止成人用品店向孩子出售性用品。 盼相关法律出台 李某(广州中学教师):发生梁某这样的事,仅仅退货了事,对那个成人用品店的惩戒未免太轻了。尽管目前法律对此类情况没有具体规定,但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能否联合起来,要求这些商铺遵守社会公德和履行社会责任,拒绝向未成年人出售性用品? 这种事的发生,对儿童的伤害可能不是很显性的,但如果处理不妥善,其心理、精神甚至身体等肯定会受到损害,这些隐性的伤害的维权,靠什么来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已很有必要。 商店违反社会公德 陈先生(法律工作者,学生家长):在目前我国对性用品销售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更多的是道德问题和社会责任的问题。 自慰器是成年人性用品,使用自慰器实质上是一种性行为,其销售对象应该是成年人,也只有成年人才能对购买、使用自慰器所带来的生活上的后果有准确的认识。向一个年仅13岁的儿童出售自慰器,明显是一种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成人用品商店的行为有违反社会公德之嫌。 法律意见 阿哲购买行为无效 广东省法援处律师陈秋鹏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陈律师说,本案中,阿哲只有13岁,自慰器与其生活相关联程度很低。作为13岁的未年人,以其智力很难正确理解?涔郝蜃晕科魉暮蠊懿荒苁褂谩⑷绾握肥褂谩⒍陨硇慕】档挠跋臁⒍缘赖鹿娣兜某寤鞯鹊取0⒄苁褂米晕科骱螅彩导什艘欢ǖ牟涣己蠊K鋈巳衔佑肷钕喙亓潭纫约昂蠊ぜ戏治觯⒄芄郝蜃晕科鞯男形肫淠炅洹⒅橇ψ纯鍪遣幌嗍视Φ模⒄懿荒芏懒⒐郝蜃晕科鳌? 要求退货可获支持 陈律师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双方应返还财产。梁某要求退货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鉴于该自慰器已经使用一定的时间,如果造成价值上的实际损失,梁某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及时发现、制止使用,应对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至于梁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缺乏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认定未成年人购买自慰器的行为无效,与当前进行的青少年性教育并不矛盾,性教育不等于是性开放,不等于是纵容或鼓励青少年进行性行为。性教育是一门科学,除了把性知识告诉青少年,还要对他们进行性引导。把自慰器卖给青少年,无疑于给青少年性放纵提供条件。认定购买行为无效,让大家都来关注青少年的性健康,相信对于增强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起到好的作用。 成人用品店可不可以向未成年人出售性用品?是否应象网吧一样禁止未成年人入内呢?欢迎读者参与《今日说法》版的热点话题讨论。 传真:87765982 邮箱地址: (晓健/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