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酗酒应属《婚姻法》所称的恶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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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14:4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你再“贪杯”我就离婚 如果老公“贪杯”且屡教不改,法院能否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呢? 现年49岁的原告王女士和丈夫结婚二十多年了。由于婚前对丈夫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他有酗酒的毛病。王女士实在忍受不了,便一纸诉状将老公推到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解 近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酗酒不仅损害个人之身体健康,更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应属《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3)项所称之恶习。被告有酗酒的恶习,且屡教不改,不仅使其家庭一贫如洗,更使王女士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家居住,夫妻分居已满两年,这样的婚姻关系没有维续之必要。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张胜利 马伟利)(晓健/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