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法院执行 银行被罚3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5:59 山西晚报 | |
本报12月25日讯(见习记者兰玲)今天,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妨害执行为由对中国银行太原市滨河支行罚款3万元。 2003年12月22日下午3时,市中院两名执行员到中国银行太原市滨河支行执行扣划存款任务,被执行人为太原东方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工作人员却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为零。奇怪的是,当日一笔4809500元的资金被神秘转走。当中院执行员对此提出质疑时,银行工作 后经过法院的询问和调查取证,证实该行工作人员与行长上下串通,将存款转移,妨害法院执行工作。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中国银行太原滨河支行进行处罚,并对行长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司法拘留。 12月25日上午,在法院尚未执行罚款、拘留时,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副行长及该支行行长主动到市中院承认错误,作出了书面检查,积极交纳了罚款,并主动把被转移的款项划到了指定账户。 (山西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