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缴养老金比例确定 单位20%个人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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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8:51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 12月 26日讯(记者 张吉宝通讯员李伟)记者今天从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获悉,按照有关要求,凡是经淄博市或区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及其他部门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都要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时,应从批准成立之月起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另外,淄博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单位,由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处办理;各区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单位,由区县社会劳动保险(分)处办理。各民办非企业单位2004年2月底前应分别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申报缴费。原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应由单位按本意见规定统一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