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公示费”收不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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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9: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日前,南京市交管部门作出对违章驾驶员实施依法扣分、罚款后,收取“曝光公示费”的决定,此决定一经宣布备受关注。 据了解,南京交管部门收取曝光公示费的理由是,我国目前执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当时没有“电子警察”,现在使用这种技术后,交管部门运作成本增加,因此称收取曝光公示费不属乱收费行为。 此决定公布后,首先引起了许多法律界人士的批评,驾驶员亦表示不满。他们认为,收取“曝光公示费”首先违背了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法定处罚原则”的规定。他们说,“行政处罚法”是各级行政机关行使处罚职能时必须遵循和依照的法律依据,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原则”之一就是“处罚法定原则”。根据该规定,凡法律、法规、规章未予规定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均不能处罚。鉴于对“电子警察”曝光收费一事至今既无法定,又无相关司法解释的客观现实,其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其二是该决定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和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收取“曝光公示费”是基于行为人违章被罚款、扣分后的再度惩罚性强制收费行为,故应属同一事实的重复处罚行为。作为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已交付了各种费用后,交通违章人就应享受交管部门提供的包括“电子警察”在内的各种服务。一些驾驶员还认为,“电子警察”作为交通管理中高科技手段的应用,其过程节省了大量警力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受益的应该是交管部门。即使按照谁受益谁交费的市场规则,“曝光公示费”也不应向违章驾驶员收取,而应该由交管部门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