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也是改造的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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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8日12:52 新民周刊 | |
监狱推行人性化狱政管理,在大墙内外引起关注。为此,记者专访了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党委副书记麦林华。 记者:推行人性化狱政管理,会不会造成罪犯角色错位,从而降低刑罚对他们的惩处力度? 麦林华:首先我要说明,推行人性化狱政管理从建国后就开始了,不是现在才开始。只是今天在内容与形式方面有所 突破与创新,更明确了它的意义。在人道、严格、科学、文明的狱政管理原则下,它的内容是很广泛的。它保障了犯人在合法 的前提下享有人身安全、拥有合法财产的权利,受教育和参加劳动的权利,依法申诉、控告、检举和揭发的权利,还有人格的 尊严。我们在法律的框架内推行人性化管理,其核心内涵就是满足犯人的合理需求,促进罪犯逐步重新社会化,保证他们人性 的健康发展,防止他们成为监狱人格。应该说,依法对罪犯判刑对他们来说就是惩处,监狱是依法执行机构,如果服刑人员没 有再违法,就不应该再进行额外的处罚。 记者:什么是监狱人格? 麦林华:监狱人格是一种畸形人格,这种人表面上唯唯诺诺,内心却无比阴暗,耍两面派手法,对社会、对政府、他 人充满仇视。 记者:如何促使罪犯在改造期间将人格变得健全? 麦林华:我们干警和社会各界都要做到三个基本观念的转变。一,监狱的观念。它不仅是惩罚场所,更是改造场所。 我们不能剥夺罪犯合法的部分自由和权利。二,罪犯的观念。过去以阶级斗争的眼光看,罪犯就是阶级敌人,势不两立,但现 在应该这样界定,罪犯是触犯了刑法,并被依法处罚的人。有些是过失犯罪,你能说他就是坏到根的人吗?我们还应该看到, 绝大多数罪犯是愿意接受改造而且可以改造的。三,改造的观念。过去主要通过劳动来改造,所谓通过劳动来洗刷罪孽。现在 更强调通过教育来实现。行为与心理的矫正,文化补习、法律教育、技能培训等,都是围绕这个中心来展开的。目的就是要激 发人的趋善性,鼓励正面的影响战胜负面的影响,使他们以一个新人回归社会。 观念转变后,我们推行人性化狱政管理就不难理解了,罪犯在这样的环境和氛围中也就更容易接受改造。 记者:从实践效果看,罪犯在这样的环境中,是否认同人性化管理的终极目的? 麦林华:绝大多数是认同的,因为他们受到了人格的熏陶,也知道关心人,尊重人了。有些人在犯罪时,确实是丧失 人性的,或者说是表现出人性恶的一面,但我们不能因为他暂时的人性休克而对他也不讲人性。再说,犯人也是改造的主体之 一。 记者:罪犯不是被改造的对象吗? 麦林华:犯人当然是改造的对象,但严格地说来,要接受改造的不是他的肉体,而是他犯罪的根源和动机。我们要激 发一个人的趋善要求,鼓励犯人与我们一起改造存在于其内心导致犯罪的邪恶欲念。如果他没有做一个正常人的愿望,是改造 不好的。我们改造犯人的终极目标是促使他们社会化,而且能够谋生自立,不再违法。这也是挽救生产力要素,保障社会安定 。所以说到底,人性化管理既与国际行刑大趋势相吻合,也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新民周刊》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