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乞之争与“高成本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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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8日13:14 新民周刊 | |
特约撰稿/刘洪波 近来,一些城市开始或试图开始对乞讨行为进行地点方面的限制,在媒体上引起广泛的争论,争论的激烈程度,可以 用“文字的战火硝烟”来形容,没有形诸文字的争论,更是常常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查看拟议中或已在实施中的禁乞规定,都是将禁止行乞的范围,规定在习惯中可以被命名为“窗口”的地段,如地铁 、车站、闹市区等等,禁止的理由各不相同,有的称为“为保证交通安全”,有的称是为了“窗口形象”。毫不意外地,这些 理由受到了人们的质疑,例如行乞是否真的影响交通安全,“窗口形象”是否比行乞人员的生存更加重要。不能不说,这些质 疑是很有力的。 不过事情也完全可以换一种办法来解释或处理。例如,禁止行乞的规定完全可以不采用妨碍“交通安全”的理由,甚 至不采用维护“窗口形象”的说法,如果政府将人流或车流量特别大的地段认定为容易出现管理问题的特定场所,采用“更好 地维护特定公共场所秩序”的理由,那么禁乞规定所涉及的就会变成政府是否有权对特定场所进行特殊管理的问题。当然,“ 更好地维护特定公共场所秩序”还是一个相当模糊的说法,人们势必会进一步追问,特定场所禁止乞讨行为到底要“更好地维 护”特定公共场所的哪些秩序。 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已经出现了禁乞问题的城市,虽然人们讨论的是一个已经存在或者拟议中的政府管理规定,但基 本上都没有关于行乞行为的相关调查作为支撑。双方都没有拿得出来的实证材料,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管理权”与“行乞 权”之争的质量。 在基本情况不明的情况下,禁乞问题的争论却陷在道德主义的境地之中。对于反对者来说,“生活无着才会乞讨”是 一个基本的假设,所以禁止乞讨就是道德上的颠覆。另外,虽然禁乞规定并非在城市中完全取缔乞讨行为,但繁华路段的禁乞 被简称为“禁乞”后,一些人的讨论变成了取缔乞丐的道义问题,而非应不应当“限制乞讨地点”的问题。禁乞的支持者除了 很难直面“无情创制”的道德审视,而且因为禁乞理由难以让人信服,不得不接受另外一个质疑:“如果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 对人的行为作出某种限制性规定,今天可以限制乞讨人员,明天又会限制谁呢?” 争论仍在继续。这是一场缺乏基本的现实材料的争论,是一场关于是否要改变某种生活现状却没有人掌握这种现状的 争论,所以这场讨论相当于一场纯粹的智力角逐,争辩与质疑促进了双方的思考,但这种思考更多地像是“理论交锋”,因为 缺乏对禁乞问题形成共识的基本前提,所以争论也将不会对这一问题形成共识。 尽管如此,争论的意义仍然是存在的,它除了促进人们对城市中乞讨行为的相关思考,更重要的是预示着一个“立法 讨论”的时代的来临。加入讨论的人,几乎终身都不会发生一次乞讨行为,但他们对乞讨行为投入了巨大的关注。一般意义上 讲,这些人并不是在为自己的利益而思考,而是为公共生活而发言。在一个公民社会中,人们表达对公共事务的看法,对改变 公共生活状态的决定采取支持或反对的态度,是十分正常的。在公共生活中,人人对“禁止性立法”抱有更高程度的敏感,也 是合乎情理的。 正在进行的争论,表明公共生活中规则的制定者将为制定规则付出比以往更高的成本。如果制定规则不需要理由,个 人好恶就可以成为法律,那么制定规则几乎不存在成本;如果制定规则可以随便找一个理由,那么成本将十分低廉。但这种情 况对公共生活并非福音,“立法成本”的下降,可能使法条变得随意,可能使公共生活失去稳定性。言出法随,一人为天下法 ,不是什么好事。公民社会的规则制定,以公民同意为前提。为了公民同意,必须经过大量的协商与说服工作,规则的公正性 、可接受性在社会成员的同意之中。 改变公共生活现状,例如禁乞,是一种主动行为,行为者(即禁乞规则的制定者)有责任提供充分的理由、相对完备 的实证材料和可信服的执行手段,证明改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则制定者要准备为规则获得同意而进行社会听证、专家论证 、“立法调查”乃至公民投票,而不是自拟章程然后发布生效。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规则才有可能减少错误,社会管理才不 会变成粗放作业,社会规则才能拥有民意基础。 禁乞规定引起的广泛讨论,最重要的价值不在于这一规定被通过还是被否定,而在于向社会规则的制定者提出了新的 要求。人们已经不再像接受“命令”一样接受任何一种规则的管理,制定规则不过开动一下印刷机的时代正在过去,“高成本 立法”的时代正在到来。“立法”将不再是简简单单、随随便便、轻轻松松的事情,而必须跨过“社会同意”这道高门槛。 《新民周刊》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