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月加班不得超36小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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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02:01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李海霞)企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即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作出了上述规定。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按照新的《办法》,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或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实行轮班作业的;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综合计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天或某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和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要支付不低于职工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