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力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的运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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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07:12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一、预防和治理腐败必须以有效的监督权制约公共权力运行 这是由腐败的本质所决定的。腐败的本质就是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主体,以公共权力为资本,背离公共利益目标,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简言之,就是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本在于以有效的监督权力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运行,从源头上割断公共权力与私利之间的脐带。 这是由公共权力谋取利益的最有效性所决定的。公共权力是组织集体劳动、协调公共生活的基本手段,是权威性分配稀缺资源的基本工具,是谋取利益的最有效杠杆。在公共领域,人们对利益的追逐,往往转化为对公共权力的追逐,公共权力成为人们追逐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以私利为目的的权力追逐,必然伴随着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本在于以权力监督和制约权力运行,从源头上制止和治理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现象。 这是由公共权力对人的腐蚀作用所决定的。绝对的公共权力必然使人腐化。英国著名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认为:“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化。”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为直截了当地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凡是运用不科学、不规范、失去监督或监督失灵的公共权力,都极容易偏离公共利益,导致腐败。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本在于以权力监督和制约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公共权力对人的腐蚀作用。 这是由公共权力非公共运用对于形成以权谋私思想观念的决定性作用所决定的。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固然受其他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影响和制约,但归根结底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以权谋私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固然与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等腐朽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侵蚀有关,但归根结底是由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所决定的,是对以权谋私这一社会存在的反映。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一方面,必须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锻炼,防止和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以权谋私等腐朽、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影响,牢固树立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价值观,构筑广大干部强有力的反腐倡廉的精神支柱;另一方面,必须以权力监督和制约权力运行,从源头上治理和控制以权谋私这一社会存在对于人们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的影响。 二、以有效的监督权制约公共权力运行的一般要求 1、监督主体的独立性。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是以监督权制约公共权力运行的本质要求。没有独立性,就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和制约主体,无法履行监督和制约权力运行的职责。这种独立性主要表现为组织机构依法设置的独立性、工作人员依法任命的独立性及监督和制约活动依法进行的独立性。而目前,我们的监督和制约主体受监督和制约客体的直接领导,相对独立性不强,难以对被监督者形成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2、监督和制约力量的对等性。监督和制约主体与监督和制约客体只有地位对等、力量对等,才能各司其职,实施有效监督和制约。如果监督和制约主体的力量明显弱于监督和制约客体的力量,主体就无法有效对客体实施监督和制约。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监督和制约力量不平衡,监督和制约主体弱于监督和制约客体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3、监督和制约客体的公开性。公开,是主体对客体实施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前提和基础。在主体相对独立、主体与客体的力量对等的情况下,客体的公开程度与主体对客体监督和制约的有效程度成正比。没有公开性,就没有主体对客体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性。 4、监督和制约手段的强制性。强制性,是保证监督和制约主体权威的重要前提。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手段,无法有效实现权力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当然,客体对主体的“合作”是相当重要的,但有效监督和制约不能以客体是否“合作”为前提,不管客体是否愿意接受这种监督和制约,都应坚定不移、强而有力地实施监督和制约。 三、以权力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运行的基本对策1、增强权力监督和制约主体的独立性 一是建立和健全上级党委(党组)委派监督特派员制度。由中共中央直接委派若干名监督特派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委、办党委(党组),专门监督省部级党委(党组)成员;再由省、部级党委(党组)分别委派监督特派员到所辖市委、县委、直属机关党委,专门监督同级党委(党组)成员。 二是积极稳妥地开展对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试点工作。党的十六大以来,商务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等先后成为试点单位;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由中纪委、监察部与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纪委、监察部直接领?迹杂诟鞑课募图熳槌ぁ⒓嗖炀殖げ辉俅铀诓棵挪芍屑臀苯游桑桓魇缘愕ノ徊辉偈芡兜匙榱斓迹苤屑臀苯恿斓肌U馐俏夜图臁⒓嗖焯逯频囊桓鲋卮蟠葱潞屯黄疲犹逯坪椭贫壬锨惺翟銮苛巳喽胶椭圃贾魈宓亩懒⑿浴Sυ谧芙峋榈幕∩希怪徊街贫然⒐娣痘⒒韧椎卦诘胤娇故缘愎ぷ鳌? 三是在人大内部增设专门监督机构。这个监督机构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在人大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不仅使人大的监督职能有相应的载体,比监察机关对政府的监督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广泛性,而且由于与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的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党内的纪检职能与人大的监督职能、政府的监察职能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可以进一步加强纪检和监察的权威。 四是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以司法公正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司法权,进一步完善司法程序制度,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遏止司法腐败,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提高司法的抗干扰能力,形成对政府权力运行的有力监督和制约,促使政府围绕公共利益,科学、规范地行使公共权力。 2、增强权力监督和制约客体的公开性 广泛、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和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凡适宜于公开的政务全部公开。广泛、深入推进财产公开,推行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使之成为预防和发现官员谋取不正当财产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3、增强权力监督和制约手段的强制性 严格把好用人关口。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它腐败的主要根源。因此,要不断创新干部选任制度,建立健全以公开为基本前提的推荐机制、以民主为基本格局的考察机制、以竞争为基本特征的选拔机制,使群众参与、民主监督、“赛场选马”有机结合起来;要坚决剥夺失控权力,及时依法依纪调离、降职、免职、辞退违法违纪人员,必要时可实行“终身追究”,取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增大腐败行为的经济、政治成本;要严格追究选人用人失察的责任,包括推荐责任、考察责任和决策责任等。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最具有强制性。要加快制订和实施《监督法》、《反腐败法》、《新闻法》等法律,明确划分反腐败的程序和范围,具体确定对腐败者的惩罚措施,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