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饲养特殊工作用犬相关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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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12:12 今晚报 | |
津南区大寺居民王先生问:我因开办一家个人服装厂,场地偏僻欲饲养一只特殊工作用犬,不知该履行什么手续,到哪里去办理。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接到读者来信后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文艺、重大仓储单位等需有特殊用途方可申请工作用犬。书面申请 1、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饲养条件,养犬的必要性,养犬安全管理措施和使用情况等。 2、养犬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3、四张所养犬只彩色照片(2寸)。审批程序 1、申请养犬单位应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单位申请养犬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分局治安科报市局治安处。 2、批准养犬单位需要购买护卫犬的,经公安机关核发《犬类购买证》,到指定单位购买。 3、经审核批准养犬的,申请养犬单位自准许之日起30日内,持核发的审批手续携犬到畜牧部门进行检疫免疫,经检疫免疫后,由市局治安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备案。审批条件 (一)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文艺单位:因工作需要方可申请。 (二)重大仓储单位:1、单位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库存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仓储和储存重要生产、生活物资或危险物品的单位。 2、坐落于一般管理区,地处偏僻,远离居民区的重要仓储单位可以申请饲养护卫犬。重点管理区的重要仓储单位原则上不予审批。 3、饲养护卫犬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犬只的管理、饲养,并经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培训合格。 4、护卫犬必须有固定的犬舍,犬舍设施必须牢固。犬舍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犬舍高度不低于1.7米。 5、每日7时至20时,护卫犬必须拴养,用犬巡查时必须有专人牵领。 审批时限:25个工作日。 姜艳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