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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唐僧肉”的抗诉:农民越战越勇 国企屡战屡败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16:26 新华网

  核心提示

  大庆市石油管理局因钻井占用土地,与被占用土地方肇源县朝阳乡农民李某打了一场历时5年的官司。通过四审一裁,石油管理局屡战屡败,补偿款由4万增至二十多万。农民的“胃口”越来越大,大庆市石油管理局决定向检察部门提出申诉。今年7月,省高级法院再审此案,认为石油管理局占用土地合法,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从这起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
的诉讼之中,使人感到些许疑惑和不安。一起普普通通的土地赔偿纠纷案,案情并不十分复杂,国有企业明明有理却屡诉屡败,难道这仅仅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吗?

  “难以想像吧,无论从法律依据上还是经济实力上都占优势的国有企业会成为农民的手下败将。”绥化检察院的办案人说。

  诉讼双方:大庆市石油管理局,肇源县朝阳乡农民李某。案件发生在1993年,大庆市石油管理局因钻井占用土地而卷入了一场诉讼纠纷。在经过了初审、发回重审、二审屡屡败诉,而且赔偿数额随着一次次的败诉而一增再增的情况下,大庆市石油管理局无奈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绥化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结果发现大庆石油管理局依法征用土地的行为正当合法,不存在侵权,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3.8万元补偿协议有效。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提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次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使这起经过四次诉讼、历时5年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今年7月,受损的国家利益得到了依法维护。

  纠纷因征地而起,农民初尝诉讼甜头

  1993年12月,大庆市石油管理局在肇东市德昌乡发展村钻油井征用该村部分土地,其中包括肇源县朝阳乡农民李某从发展村村民李文学、苏伟、姜青友、王玉学等人手中转包的13.6亩用以培植树苗的土地。关于占用土地补偿事宜,肇东市土地局主持,并由乡政府和石油管理局参加签订了《占用土地补偿书》,规定两年生树苗每平方米60棵,每亩2000元;一年生树苗每亩1500元,合计补偿李某22720元。

  征地时,大庆三环钻井公司受委托为石油管理局实施钻井作业工程,并负责办理征地事宜。李某拿到补偿款后认为给的钱少,1997年1月9日到大庆市信访办上访。同年11月7日,由信访办主持,李某与三环公司又签订了由三环公司一次性补偿李某由原来的22720元增加到3.8万元的协议。协议约定:以后不留任何遗留问题,李某不再上访告状,再出现一切问题由李某负责。

  同年11月29日,李某收到3.8万元后再度反悔,并向肇东市人民法院起诉大庆三环钻井工程公司,要求补偿其116400元。肇东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三环钻井公司与李某的协议侵犯了原告权利,1999年4月14日做出一审判决,由三环公司给付李某本息40747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函告肇东市法院追加大庆市石油管理局为被告,裁定发回重审。2000年5月29日,肇东市法院重审,将肇东市土地管理局列为被告,将大庆市石油管理局、三环公司等列为第三人,认为李某转包土地种植树苗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被告肇东市土地管理局同第三人大庆石油管理局协商占地补偿事宜没有征得原告李某同意,并断章取义地根据大庆石油管理局给大庆信访办的《答复》中“关于补偿标准,我们执行的原则有文件的按文件,没有文件的可参照其他市县的补偿标准或须与土地部门协商处理”的字样,即参照《大庆石油管理局征用肇州县土地年产值标准的协调纪要》三条七款“占用苗木,不分杨榆树种,二年生0.60元/株”的规定,按每延长米栽植20株垄式计算,判决大庆石油管理局给付原告补偿款64800元(李某已收到三环公司代付的3.8万元予以合并计算),被告肇东市土地管理局负连带责任。

  四审,国企补偿跃升至二十多万

  虽赔偿数额有所增加,但李某仍不满足,又上诉到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9日对此案审理,终审判决仍然参照了《大庆石油管理局征用肇州县土地年产值标准的协调纪要》,但同时又采信了绥化市林业局开具的证明:目前农民杨树苗育苗操作不规范,插苗密度每平方米少则20株,多则50~60株,参照当时双方认定的标准每平方米60株,故判决大庆市石油管理局补偿李某135080元,肇东市土地管理局负连带责任。一二审诉讼费共计3280元,由大庆石油管理局负担。

  此时李某获得的赔偿数额已经超出了一审初判的近10万元,但终审判决执行后,饱尝了诉讼甜头的李某再次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再审,参照同样依据却将赔偿数额一跃增至227286元,加之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4920元,均由大庆石油管理局承担。且肇东市土地管理局不承担连带责任。

  国企不是“唐僧肉”,石油管理局申诉获胜

  在连连败诉、越赔越多、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大庆市石油管理局决定向检察部门提出申诉。

  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对这起经过多次审理历时5年的案件进行了详细审查,结果发现法院对此案判决不仅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且在主要事实认定上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参照《大庆石油管理局征用肇州县土地年产值标准的协调纪要》中关于“占用苗木,不分杨榆树种,一年生0.30元/株,二年生0.60元/株”的补偿标准作为定案标准错误。该《纪要》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即只适用肇州县范围内。况且该文件为协调纪要,是经特定的地方政府与特定的企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1997年3月24日,石油管理局在给大庆市信访办《答复》中虽有“关于补偿标准,有文件的按文件办,没有文件的可参照其他市、县补偿标准或须与土地部门协商处理”的文字表述,但上述答复已明确“信访中提到的补偿标准是1993年发生的,应按肇政发19935号文件办”。实际中肇东市土地管理局也是参照并高于上述文件中关于“征用土地…每亩补偿费为930元”予以补偿的,此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法院判决对上述《答复》的内容断章取义,参照肇州县土地管理局与石油管理局《纪要》对李某栽种的树苗作价判决错误;1997年11月7日李某与三环公司达成的一次性追加补偿3.8万元人民币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该协议有效。李某在协议之外提出的要求属无理要求,不应得到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一二款之规定,绥化市检察院于2002年4月16日提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时,两级法院的判决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一旦这笔钱被李某提出将很难执行回转。检察机关只有两天时间,在省高检和省高法的全力配合下,绥化检察院办案人员马不停蹄地完成了一般要几个月才能履行完的程序。

  今年7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以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此案,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大庆石油管理局终于拿到了历经挫折、5年诉争的胜诉判决。(记者/王萌)(来源: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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