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深河道致学生溺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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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2:40 新闻晨报 | |
父母监护不力承担70%责任 晨报记者吉建富通讯员闵振华 南汇书院镇五尺沟边一堆场老板陶某擅自将河道从1.2米挖深到1.8米,致该镇一名初二学生游泳溺死。学生父母将陶某告上法庭,说:“我儿身高1.65米,如果河道没被挖深, 今年7月27日中午,书院镇某中学初二学生潘某和同村的几个小伙伴玩耍,同学小雨提议去堆场边上的五尺沟游泳。下午1时30分,一群人来到堆满黄沙和石子的堆场旁的五尺沟。小雨和表弟小伟等接连跳下水,潘某与另一名伙伴小佳不会游泳,便在边上看着水中的伙伴们。正在游泳的伙伴招呼潘某和小佳也试着下水玩玩,称要教两人游泳。 潘某和小佳下水,水位只到两人的胸口。10分钟后,其他几个正在游泳的伙伴发现潘某和小佳不见了,他们马上寻找。很快,小佳被小雨拉上了岸,而潘某则顺着水流漂走。 堆场老板陶某闻讯赶来,下水四处摸了一番没有结果,最后潘某的表伯父在沟北面找到潘某。2时左右,潘某父母赶到将潘某急送医院,但医生已无回天之力。今年9月15日,潘某父母将陶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潘家夫妇在给儿子办完后事后,获悉堆场的老板把靠近堆场的这段五尺沟挖深了。 潘某父母除了强调河道是被陶某挖深至1.8米外,还指责陶某在挖深河道后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 陶某则一再辩解,堆场数百米内无人居住,不是公共场所,没有必要设立警示标志。 日前南汇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是未成年人,不识水性,在没有成人安全保护下游泳,是导致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其监护人负有主要过错。而陶某擅自改变河道深度,又未尽到告知义务,也是导致潘某溺水的一个因素,陶某也有过错。由此判决:确定潘某父母合理损失为69852元,由陶某承担其中30%的责任,即赔偿潘家夫妇22955.6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