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坠楼身亡 用人单位赔偿临时工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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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3:2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讯临时工阎某擦窗户玻璃时不幸坠楼身亡,用人单位却以其不是本单位正式职工为由,拒绝按工伤支付赔偿金。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法律为临时工阎某讨回了公道。 阎某原是郑州色织印染厂的一名正式职工,后下岗。去年7月,阎某应聘到郑州市二七饮食公司(以下简称饮食公司)所属的新合旅社从事临时性工作。当年9月27日,其在新合 同年10月25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阎某因工死亡。阎某15岁的女儿王某多次向饮食公司追偿工亡赔偿金,但都遭拒绝。12月24日,王某提请劳动仲裁。今年4月13日,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饮食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补助金、供养遗属(女儿)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8万余元。但饮食公司对该裁决提出异议,认为阎某并非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应由其承担赔付责任。阎某原单位郑州色织印染厂已为其办理了工伤社会保险,因2000年9月至今一直拖欠阎某的社会统筹金,郑州市统筹办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亡待遇赔偿金,其责任应该由阎某的原单位承担。4月29日,饮食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二七区人民法院撤销二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被告王某母亲下岗期间再就业到原告所属的新合旅社上班,与原告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应为阎某办理工伤保险而未办理,现阎某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因工死亡,依照《郑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为本企业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企业应主动地、积极地履行该义务,不以政府是否强制要求为履行前提,也不以职工原所在单位是否已为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而免责。为此,原告应依法承担工亡赔付责任。原告称阎某的工亡赔偿金应由其原单位及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支付,于法无据。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饮食公司的上诉。(记者 赵珊) 线索提供 张光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