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待遇不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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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7:46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本报济南12月30日讯(记者 陈峰 通讯员 丁麟宏 李继群孙海燕)无论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还是被注销,工伤职工的待遇不能改变。这是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今天,济南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对记者介绍了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标准、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办法等。 按照规定,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其用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保险基金留有一 驻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区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工伤认定申请报济南市劳动保障局;驻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由现单位认定申请;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被鉴定为1—4级工伤的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家属,享受的待遇仍按原标准发放;被鉴定为5—10级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按照本人实际月份的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离退休、退职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