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工伤到这些医院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7:59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2月30日讯(记者 谷朝明) 新《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参保职工今后治疗工伤应找定点医院。今天,本市公布了首批14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这14家医疗机构为: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青岛市立医院、青岛海慈医疗集团、青岛市人民医院、海军四○一医院、青岛市中心医院(原青岛纺织医院)、青岛市精神卫生 怎样办理工伤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帆解读相关细则 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对本市近60万参保职工来说,是一件“利好”。12月30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帆就本市职工如何缴费、怎样申报,以及新《条例》中享受哪些保险待遇作了进一步说明。 停工不影响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此外,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保险待遇有新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外,明确了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借调职工工伤咋办 《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工伤保险费完全由用人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行业类别,按行业类别编码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怎样申报工伤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不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报记者 谷朝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