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纪委书记四次面对受贿指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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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9:12 现代快报 | |
[新闻索引] 案件事实本身并不复杂,可此案却历经两次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又两次被江苏省高院发回重审,紧接着南京市检察院又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其审理过程在近年来的南京审判史上极为少见。昨天下午2点,站在被告席上的工行江苏分行营业部纪委书记谭守香第4次面对受贿指控。 南京市检察院指控,1997年3月间,在工行南京分行组织对下属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外违规经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期间,时任该支行行长的眭振南(另案处理)找到调查此事的工行南京分行副行长、党组纪检组组长谭守香(案发时任工行江苏分行营业部副总、纪委书记),请谭帮忙减轻对自己的处理。同年5、6月间,谭守香3次收受眭振南贿赂的4万美元。检方认为,谭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首次重审部分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2000年11月22日,南京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谭守香受贿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31136元)。南京市中院经过审理认定“谭守香的供述与眭振南的证言在基本事实和情节上均吻合,且有其他证据印证”,故认定谭守香构成受贿罪,于同年12月20日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1万元,受贿赃款331136元予以没收。 上诉理由:谭守香的辩护律师认为,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眭振南因账外违规经营被查处,其声称贿赂谭,有报复之嫌,其供述法院不能采信。 发回重审理由:经上诉,江苏省高院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8月21日开庭审理此案。省高院认为“南京市中院判决认定谭守香收受他人4万美元的部分事实不清”,故于同年9月4日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京中院重新审理。二次重审行贿时间不确 二审判决:2001年11月20日,南京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以及证人陈某证实其子给他35万人民币的当天就把钱给了眭振南,而眭振南证实1997年5月以后,他用这35万元兑换了4万美元分3次交给谭守香等证言,故于2002年3月14日再次作出与一审完全相同的判决结果。 上诉理由:谭再次上诉,其辩护律师认为“证人陈某是在1997年9、10月份提出的35万,所以眭振南的证言是假的。原审法院认定谭守香收受4万美元贿赂的证言、供证之间存在矛盾,不能证实谭守香受贿”。 发回重审理由:江苏省高院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谭守香、听取相关意见后,报请高院审判业务的最高权威——审判委员会进行了研究,认为“公司账册记载付出人民币35万的时间是在1997年9月以后,故眭振南不可能在1997年5、6月间用该款兑换4万美元并行贿;证人陈某的儿子无法证明行贿款项的确切来源及时间;谭守香供述收受4万美元的情节与行贿人眭振南的证言也不能相互印证”,故以第二次判决认定谭守香于1997年5、6月间收受眭振南4万美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03年9月2日再次裁定撤销南京市法院第二次判决,发回南京中院重新审判。三次审理受贿时间成为焦点 谭守香究竟是否犯有受贿罪,犯罪时间显得极为重要,指控的时间是5、6月间,而账册记载的时间却是9月以后,这无疑是个巨大的矛盾。南京市检察院立即进行了两次补充侦查,并第三、第四次以受贿罪将谭守香推上了被告席。法庭现场辩论剑拔弩张 面对检方第四次指控,昨天下午2点10分,南京市中院再次公开审理了谭守香涉嫌受贿案。检方与谭守香的两位辩护律师围绕着“谭守香被指控受贿的时间、4万美元的来源”等案件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官在听辩护律师读完辩护词后,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快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作者:快报记者 宗一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