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辟车位交警城管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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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9:14 中国宁波网 | |
记者刘海振 东南商报讯日前,张先生向本报反映说,在申请人行道车位时,交警部门已于10月份批复同意,不料城管部门也说要经他们审批。现在不是提倡减少审批环节吗?为何还要多头审批?他对此提出了疑问。 有这样疑问的人不止张先生一个,近日本报也接到了不少读者的同样反映,记者分别就此事到交警和城管部门进行了采访。海曙交警大队四中队李警官告诉记者,在人行道上审批停车位主要是解决机动车停车难的问题,但人行道上车位的管理职权还涉及到城管部门,除了交警部门审批同意后,还要经过城管部门审批同意。 据李警官介绍,在人行道新辟停车场点,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统一到市“阳光大厅”办理,转到市交警支队后,支队会对申请场地进行初步审查,再告知各区城管和交警共同踏勘现场,经现场踏勘,符合开辟停车场点条件的,由交警和城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交“阳光大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有关手续。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以减少申请人奔波。另外,在操作程序上也减少了一道由大队审查的环节,改由大队参与踏勘,支队直接审查。 海曙城管局张副局长告诉记者,城管主要踏勘人行道设施是否符合适应机动车停放标准,如果符合标准同意审批,但要签订一份门前日常养护管理协议。如果申请人提出场地不符合标准,则由申请人出资,把人行道设施修复成停放标准,然后城管部门才可以同意审批,但同样要签订一份日常养护管理协议。按照有关规定,人行道车位要经过城管审批后才可停放车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