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有困难前夫应帮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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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9:20 中国宁波网 | |
记者卢科霞 东南商报讯办理离婚手续时出现经济困难,但前夫拒绝提供帮助。妇女小兰(化名)于是写信给市妇联,询问她到底有没有权利向前夫提出离婚后的经济帮助。 小兰在信中表示,婚后不久,前夫的性格便暴躁起来,她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对方 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李晓东律师告诉记者,关于经济帮助问题,《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小兰下岗,没有经济来源,夫妻共同财产也用于购买房屋,除房屋外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而张某有能力给予经济帮助,因此应支持小兰的请求。后经法院判决,鉴于小兰年轻、有劳动能力,只是暂时找不到工作,因此张某向小兰支付经济帮助2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