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党员干部昨被公开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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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10:04 哈尔滨日报 | |
张伟哲 陈武 姜维厚 本报记者 杨晓宁 昨天,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公开处理了高潮等四起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这四起案件的涉案人员都是单位或部门的一把手。他们虽然职级、职位不高,但权力很大,一些重大事情个人说了算,不接受监督,独断专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他们受利益的驱使,不择手段敛财牟利,有的索贿受贿,有的挪用巨额公款,有的甚至敲诈勒索。他们的所作所 行不端大肆敲诈勒索 今年47岁的高潮于2001年12月担任平房区建设局党委书记(正处级)一职,此前他曾任平房区拆迁办科长、主任。 1996年初,高潮在申请哈市一工贸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时,指使申请公司登记人宋某,采取伪造银行储蓄存折并使用其填写的虚假发票等手段,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后继续欺骗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了历年的公司年检。 2001年5月,高潮的弟弟高玉堂(已判刑)通过高潮承包了哈尔滨市万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的建文小区4号楼工程。由于高玉堂个人无法承包工程,因此高玉堂以万通公司第三工程处(以下简称第三工程处)的名义,与万通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2001年9月,万通公司刻制了第三工程处公章交与高玉堂使用。2001年12月,4号楼工程完工后,高玉堂未将第三工程处公章交还万通公司。 2002年4月,高潮、高玉堂找到平房区平新镇新华砖厂(以下简称新华砖厂)厂长李某。此前高潮、高玉堂欠新华砖厂砖款人民币26万余元,高潮以只有李某起诉万通公司才能得到砖款为由,唆使高玉堂使用其手中的第三工程处公章与李某伪造了两份假合同及欠条,内容为第三工程处欠新华砖厂材料款合计为人民币51万余元。同时,高玉堂又使用第三工程处公章与无业人员范双德(已判刑)伪造了三份假合同,内容为第三工程处欠范双德材料款合计人民币489925元,高潮又唆使范双德利用该假合同及欠条到法院起诉万通公司。万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发现合同及欠据均系伪造,但由于害怕高玉堂等再利用第三工程处的公章伪造假合同、欠条,被迫与高玉堂等人私下调解,万通公司给付高玉堂所谓合同外补助款人民币60万元。万通公司在付款同时才将第三工程处公章收回。 高潮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另外,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决定,给予高潮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女所长挪用百万公款 2001年5月任哈尔滨市纺织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哈纺织科研所)所长(正处级)的王琳琳(女),出生于1962年,她同时兼任哈尔滨市纺织科学研究所下属试验厂(以下简称试验厂)、哈尔滨环亚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负责人。 2001年9月至2003年4月,王琳琳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国家科技部、市科技局、哈尔滨经纬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拨给哈纺织科研所、试验厂、环亚公司等三个单位的设备款、创新基金、项目款及上述三个单位自有资金共计人民币1677902.32元转到其个人投资并出任法定代表人的哈尔滨龙润麻棉纺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其中1030902.32元供其个人投资的龙润公司等从事营利活动。 王琳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30902.32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决定,给予王琳琳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谋私利巨款“借”给亲属 今年48岁的陈君于1993年8月任哈尔滨市财政证券公司香坊营业部经理(副处级)。他在任职期间,于1995年春节期间得知哈尔滨高新技术广告信息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欲出让香坊电影院改建工程的承包权,即产生由其个人及亲属承包工程获取利益之念。时逢哈尔滨市天圆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圆公司)总经理左某想通过国债回购的形式向香坊营业部拆借资金,陈君向左某提出由香坊营业部多借给天圆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再由陈君的妹夫张某向天圆公司以借款的名义取得此款并用于承包工程,左某表示同意。1995年1月至5月,香坊营业部先后拆借给天圆公司人民币3300万元,此期间,3月13日,左某按陈君的要求将500万元存入广告公司账户,陈君将此款用于承包工程。1996年10月至1999年3月,陈君将500万元陆续转至天圆公司,但此款一直被天圆公司占用,现仍未归还。 陈君身为中共党员,挪用公款5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决定,给予陈君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索贿赂一把敲来10万 李宗良,42岁,于2000年任哈尔滨市红河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副科级)。2000年12月,李宗良到哈市第七燃料公司为本公司采购供暖用煤,在煤厂认识了个体贩煤人员杨某。2001年初,杨?惩ü渫馍谀痴业嚼钭诹迹岢鲆蚝旌游镆倒鞠墼海钭诹急硎就猓⒁悦慷?162元的价格从杨某处为本公司购进原煤15555吨,支付购煤款252万元。2001年3月初,李宗良让于某到他的办公室来,提出向杨某索要回扣,于某当即给杨某打电话要钱,杨某答应给李10万元,李宗良把自己的牡丹卡交给于某。事后,杨某让于某将10万元存入李宗良的牡丹卡,李宗良将此款据为己有。2001年10月,杨某和于某又找到李宗良提出向红河物业公司销售原煤。李宗良同意以每吨190元的价格,从杨某处购进原煤11578.95吨,支付购煤款220万元。同时又向杨、于索要10万元。于某到李宗良的办公室将10万元现金交给李宗良,李将此款据为己有。 另外,李宗良在任红河物业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到大连、广州、海南等地旅游,共花费公款49117.50元。又于2000年至2002年间,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8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违反财经纪律,设置账外账,将收取的住户私自拆改罚款存入小金库,共计269935.33元。 李宗良身为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0万元,2003年3月25日,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用公款旅游、工作失职、违反财经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决定,给予李宗良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同时收缴李宗良等人公款旅游违纪款49117.50元上缴财政,收缴红河物业公司小金库余款168649.83元上缴财政。 | |